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404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李斌魁即斌丞企業社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所
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債務人中關於「李武魁即斌丞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斌魁即斌丞企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 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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