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73840號
KSDV,96,促,73840,200709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384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捌仟肆佰柒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