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3761號
債 權 人 恆上皇冠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仟參佰柒拾捌元,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