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向陽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茂陽
被 告 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裝卸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6月1日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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