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75號
KMDV,106,司繼,75,201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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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董麗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董水金(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鎮○○
  ○路00巷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4月
  1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爰依法為公
  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董水金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
  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
  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董水金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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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