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金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伍仟叁佰叁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金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06年07月19日止累計455,335元正未給付,其中112,159
元為消費款;343,17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
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5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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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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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金星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12159│ │7月2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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