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2853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貳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及按月加收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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