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83號
KMDV,106,司促,783,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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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8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許妍紅(原名許雪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陸佰柒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
   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
   縮,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許雪紅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債務人
   僅繳息至民國96年5月9日止即未再繳款,債務人未依約債
   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
   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
(三)債務人許雪紅於民國94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
   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逾期應自結帳
   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按約定條款所載
   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為違約金900元整,違
   約金收取最高以三期為限,然相對人前於民國95年9月起
   ,即已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連續兩期未繳足
   最低應繳金額,故本行已於民國95年11月29日依約定條款
   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許雪紅至民國96年5月9日止
   共計結帳為75673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75673元為自94年
   11月11日起至民國96年5月9日止之消費款。釋明文件:債
   協協議書,信用卡申請書,電腦帳單,信用卡契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78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雪紅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75673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6年5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雪紅  │自民國96年5 │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計違約金│
│  │75673 │     │月10日起  │      │新台幣900元整 │
│  │元  │     │      │      │,違約金之計收│
│  │   │     │      │      │最高以連續三期│
│  │   │     │      │      │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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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