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71712號
KSDV,96,促,71712,200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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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1712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侑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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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侑晉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