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瑞松科技彩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濬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聖育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3,6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
新臺幣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2,48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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