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112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國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伍拾肆萬壹仟參佰玖
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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