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110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丁○○
27、
訴訟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侑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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