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6年度,304號
CCEV,106,潮補,304,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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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04號
原   告 李淑琴
訴訟代理人 曾子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主 文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李淑琴係主伊為坐落 屏東縣○○鄉○街段000地號土地所有人(下稱129地號土地) ,因屬袋地無法對外通行,主張伊欲通行被告簡○○所有坐落 同段128地號土地(下稱128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其起訴 聲明為㈠確認原告就被告簡○○所有128地號土地如(起訴狀 )附圖所 示斜線範圍(寬度4公尺)有通行權存在,依原告 計算上開通行 範圍土地之面積,係20平方公尺,依106年公 告現值新臺幣(下同)1,800元為3 萬6,000元,先暫定原告繳 納訴訟費用為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 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查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狀未表明當事人,故應補正起訴狀上當 事人欄被告正確姓名、住址;且原告固 在起訴狀附圖描繪主 張之通行方案,惟原告起訴狀之原因事實欄,僅記載伊欲通 行被告所有128地號土地,系爭129地號土地係袋地云云,有起 訴狀在卷可按,細繹上開訴狀亦未以書狀加以地籍圖(須於地 籍圖上標識清楚四鄰之各該筆土地所有人為何,被告土地何在 ,現場拍照之位置及四至均為周圍土地包圍無通路之事實)佐 以現場照片詳以敘明129地號土地,何以為袋地,無對外聯絡 之通路,且依原告等主張之上開之通行範圍係通行至何處之通 路(通路部分亦須拍照並載明路名),何以為損害最少之方法 及處所?原告書狀均未敘明,須詳加說明(拍照須拍各該土地 之四至並於地籍圖上標明拍照之位置,及欲通行之範圍部分與 通行至外之通路部分,並貼於A4紙上,佐以文字說明)。是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及補正原因事實




原告須檢附屏東縣竹田鄉新街段128、147、148、149、133、 132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第一類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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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如數補繳裁判費1,000元 │
├──┼──────────────────────────┤
│2 │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正確姓名、住址及起訴聲明(一)應表明 │
│ │是否確認原告就被告所有128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坐落位 │
│ │置有通行權,並附上最近拍照之照片並具狀補正上開事項(│
│ │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1份) │
├──┼──────────────────────────┤
│3 │具狀補正129地號土地,何以為袋地,無對外聯絡之通路, │
│ │且依原告等主張起訴聲明(一)通行範圍係通行至何之通路( │
│ │通路部分亦須拍照並載明路名),何以為損害最少之方法及│
│ │處所之書狀,並補正最近之照片,並於地籍圖上編號(如A │
│ │、B、C)載明拍照之位置,照片並須編號並以文字說明係何│
│ │於地籍圖上A、B、C處拍照。 │
├──┼──────────────────────────┤
│4 │補正屏東縣屏東縣竹田鄉新街段128、147、148、149、133 │
│ │、132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第一類戶籍謄本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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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