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81號
原 告 楊美文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
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
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5 年度司
執字第36138 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執行程序,查上開執行
事件之聲請人即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 元本息,其聲請本院就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
○○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地上同段502 建號建物(
含增建部分)為查封、拍賣,上開不動產之價值則為1,810,
000 元(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其中土地部分為300,000
元、房屋部分為1,51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限原告於上開補正
期限內向本院補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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