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6年度,281號
CCEV,106,潮補,281,2017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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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81號
原   告 楊美文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
  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
  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5 年度司
  執字第36138 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執行程序,查上開執行
  事件之聲請人即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 元本息,其聲請本院就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
  ○○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地上同段502 建號建物(
  含增建部分)為查封、拍賣,上開不動產之價值則為1,810,
  000 元(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其中土地部分為300,000
  元、房屋部分為1,51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限原告於上開補正
  期限內向本院補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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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