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海商字第2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告志聰電子有限公司、萬達國際有限公司、甲○
○○○○ ○○○○○○○○ ○ ○○○○○○○○○○○○○○ LTD.(嘉達船務運輸有限公司
)因95 年度海商字第2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200,6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49,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何清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