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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更(一)字,106年度,1號
CCEV,106,潮簡更(一),1,2017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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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尤芸鳳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沛慈
訴訟代理人 尤政之
被   告 恒安投資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敬焜
被   告 盧金正
      張陳對
      陳枝葉
      鄭陳玉蘭
      陳玉英
      陳玉花
      陳水勇
      陳水枝
      陳文福
      陳潘日仔
      陳金泉
      陳金瑞
      陳永福
      陳美麗
      陳美玲
      陳美足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安惠  住屏東縣○○鎮○○里○○路00號
被   告 陳永添  住屏東縣○○鎮○○里○○路00號
      張麵仔  住屏東縣○○鎮○○里○○路00號
      陳金順  住屏東縣○○鎮○○里○○路00號
      陳麗珍  住台中市○○區○○里○○路000巷0號
      陳麗華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陳鳳琪  住屏東縣○○鎮○○里○○路00巷00弄
            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金芝  住同上
      黃蔡英珠 住宜蘭縣○○鎮○○里○○路00號
      蔡枃妡即蔡金秀
           住屏東縣○○鎮○○里○○路000巷00
            號
      蔡建陞  住屏東縣○○鄉○○村○○路0巷00號
      蔡朝瑞  住屏東縣○○鎮○○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朝勝  住屏東縣○○鄉○○路0巷00號
      洪蔡秀梅 住屏東縣○○鎮○○里○○○路0號
      曾蔡麗娘 住高雄市○○區○○里○○巷00號
      蔡朝南  住屏東縣○○鄉○○村○○路0巷00號
      蔡秀鳳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
      蔡桂枝  住高雄市○鎮區○○○○路00巷00號
      蔡享受  住屏東縣○○鄉○○路0巷00號
      張路   住屏東縣○○鎮○○路0巷00號
      張吳牽  住屏東縣○○鎮○○路0巷00號
      張志鴻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幼倚  住高雄市○○區○○○街00號2 樓之7
被   告 張育淨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張志勇  住新北市○○區○○里○○街000號3樓
            之2
      張有慰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張玉霞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0號
      張玉敏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張玉惠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呂淑珠  住宜蘭縣○○鎮○○里○○路000號
      張亜伶  住屏東縣○○鎮○○路0巷00號
      張慶益  住屏東縣○○鎮○○路0巷00號
      張吳秀琴 住屏東縣○○鎮○○路0巷00號
      張美麗  住高雄市○○區○○○街00號6樓
      張國鐘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張宗權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0巷00弄
            00號
      張宸興  住屏東縣○○鎮○○路0巷00號
      張憲志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林建一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林秀清  住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4
            樓
      林進良(即林尤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
      林進順(即林尤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號
      紀林阿淑(即林尤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蔡林美華(即林尤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東縣○○鄉○○村○○00號
      林阿足(即林尤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泰山區大科坑61號
      林秋梅(即林尤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東縣○○鄉○○村○○路000巷00
            號
      林進興(即林尤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
被   告 林巧(即林尤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弄0
            號
法定代理人 彭桂瑩  住同上
被   告 許尤英嬌 住台東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尤輝煌  住台東縣○○市○○路0段00號
      尤黃櫻  住台東縣○○市○○路0段00號
      尤月榕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尤月琴  住台東縣○○市○○路0段000號之1
      尤敏惠  住台東縣○○市○○路0段00號
      尤仕平  住台東縣○○市○○路0段000號
      蔡捷安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陳蔡碧蓮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蔡陽春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蔡苜莉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蔡松銘  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
      蔡育郎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蘇蔡秀枝 住屏東縣○○鄉○○路00號之2
      蔡秀梅  住高雄市○鎮區○○街00巷00號3樓
      蔡陽輝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
      林慶利  住新北市○○區○○路00號7樓
      林慶麟  住澎湖縣馬公市石泉3號之5
      林美香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謝碧雲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
      謝碧梧  住屏東市○○○街00號
      謝志義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謝志茂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謝志堅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陳進茂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之3
      盧雅娸  住宜蘭縣○○鄉○○巷0弄0號
      陳振利  住屏東縣○○鎮○○路00號之2
      盧月霞  住高雄市○鎮區○○路00巷00號5樓
      盧紀霖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吳慧華  住高雄市○○區○○里○○路0巷00號
      張夏足仔 住屏東縣○○鎮○○路00巷0號
      吳夏滿宇 住屏東縣○○鎮○○路00號之3
      夏武男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夏義勤  住同上
      夏義鑫  住同上
      夏佳熏  住同上
      夏佳惠  住同上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夏柯連妹 住同上
被   告 夏武東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夏瓊惠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夏瓊茹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夏愉倢即夏佳君
           住屏東縣○○鎮○○路0000巷0號
      陳夏滿仔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蔡月英  住屏東縣○○鎮○○里○○○街000巷0
            0弄00號
      許勝威  住高雄市○○區○○里○○街00號8樓
      吳政諺  住同上
      吳許素琴 住澎湖縣○○市○○里○○00號之2
      夏歆柔  住屏東縣○○鎮○○路0巷0弄0號
      夏麒豐  住屏東縣○○鎮○○里○○路00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潘雪玲  住同上
被   告 陳美暖(即夏文琪之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鎮○○路0000巷0號
      翁順鈞(即夏文琪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16樓
      蔡基傑(即蔡朝雄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區○○里○○路00巷0弄00
            ○0號2樓
兼 上一從
法定代理人娜拉泰戈(即蔡朝雄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被   告 陳宥盛(即陳重嶧即陳國棟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0巷0號
      陳宥晴(即陳重嶧即陳國棟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0巷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鈺雯  住同上
被   告 盧城緎(即林美鳳之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鎮○○路0號
      盧泳綸(即林美鳳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00○00號5樓(送
            達)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盧宥維(即林美鳳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00○00號5樓
      楊美玉(即張慶河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00號4樓
      張佩芬(即張慶河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張庭瑋(即張慶河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五年度重家訴字第四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家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鎮○○段000 ○0 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無依法令或協議不能分割之情事 ,然因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爰依法請求裁判分割。惟查 共有人陳賢於昭和13年5 月26日(即民國27年5 月26日)死 亡,因陳賢之繼承人即被告陳潘日仔陳金泉陳金瑞、陳 永添、陳永福陳美麗陳美玲對於被告張陳對等人對於陳 賢之繼承權有無,尚有爭執而以被告張陳對等人為被告,請 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經本院以105 年度重家訴字第4 號家事 案件審理在案,有卷存起訴狀及準備書狀可稽(見本院卷第 72-81 ),則被告張陳對等人就對於陳賢之繼承權有無,將 影響共有人陳賢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究由何人繼承而為該應 有部分之所有權人,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以上開家事 案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前揭說明,為避免裁 判歧異及訴訟經濟,本院認本件訴訟於上開家事案件訴訟確



定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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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恒安投資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