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尤芸鳳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沛慈
訴訟代理人 尤政之
被 告 恒安投資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敬焜
被 告 盧金正
張陳對
陳枝葉
鄭陳玉蘭
陳玉英
陳玉花
陳水勇
陳水枝
陳文福
陳潘日仔
陳金泉
陳金瑞
陳永福
陳美麗
陳美玲
陳美足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安惠 住屏東縣○○鎮○○里○○路00號
被 告 陳永添 住屏東縣○○鎮○○里○○路00號
張麵仔 住屏東縣○○鎮○○里○○路00號
陳金順 住屏東縣○○鎮○○里○○路00號
陳麗珍 住台中市○○區○○里○○路000巷0號
陳麗華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陳鳳琪 住屏東縣○○鎮○○里○○路00巷00弄
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金芝 住同上
黃蔡英珠 住宜蘭縣○○鎮○○里○○路00號
蔡枃妡即蔡金秀
住屏東縣○○鎮○○里○○路000巷00
號
蔡建陞 住屏東縣○○鄉○○村○○路0巷00號
蔡朝瑞 住屏東縣○○鎮○○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朝勝 住屏東縣○○鄉○○路0巷00號
洪蔡秀梅 住屏東縣○○鎮○○里○○○路0號
曾蔡麗娘 住高雄市○○區○○里○○巷00號
蔡朝南 住屏東縣○○鄉○○村○○路0巷00號
蔡秀鳳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
蔡桂枝 住高雄市○鎮區○○○○路00巷00號
蔡享受 住屏東縣○○鄉○○路0巷00號
張路 住屏東縣○○鎮○○路0巷00號
張吳牽 住屏東縣○○鎮○○路0巷00號
張志鴻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幼倚 住高雄市○○區○○○街00號2 樓之7
被 告 張育淨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張志勇 住新北市○○區○○里○○街000號3樓
之2
張有慰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張玉霞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0號
張玉敏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張玉惠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呂淑珠 住宜蘭縣○○鎮○○里○○路000號
張亜伶 住屏東縣○○鎮○○路0巷00號
張慶益 住屏東縣○○鎮○○路0巷00號
張吳秀琴 住屏東縣○○鎮○○路0巷00號
張美麗 住高雄市○○區○○○街00號6樓
張國鐘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張宗權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0巷00弄
00號
張宸興 住屏東縣○○鎮○○路0巷00號
張憲志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林建一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林秀清 住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4
樓
林進良(即林尤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
林進順(即林尤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號
紀林阿淑(即林尤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蔡林美華(即林尤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東縣○○鄉○○村○○00號
林阿足(即林尤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泰山區大科坑61號
林秋梅(即林尤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東縣○○鄉○○村○○路000巷00
號
林進興(即林尤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
被 告 林巧(即林尤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弄0
號
法定代理人 彭桂瑩 住同上
被 告 許尤英嬌 住台東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尤輝煌 住台東縣○○市○○路0段00號
尤黃櫻 住台東縣○○市○○路0段00號
尤月榕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尤月琴 住台東縣○○市○○路0段000號之1
尤敏惠 住台東縣○○市○○路0段00號
尤仕平 住台東縣○○市○○路0段000號
蔡捷安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陳蔡碧蓮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蔡陽春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蔡苜莉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蔡松銘 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
蔡育郎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蘇蔡秀枝 住屏東縣○○鄉○○路00號之2
蔡秀梅 住高雄市○鎮區○○街00巷00號3樓
蔡陽輝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
林慶利 住新北市○○區○○路00號7樓
林慶麟 住澎湖縣馬公市石泉3號之5
林美香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謝碧雲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
謝碧梧 住屏東市○○○街00號
謝志義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謝志茂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謝志堅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陳進茂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之3
盧雅娸 住宜蘭縣○○鄉○○巷0弄0號
陳振利 住屏東縣○○鎮○○路00號之2
盧月霞 住高雄市○鎮區○○路00巷00號5樓
盧紀霖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吳慧華 住高雄市○○區○○里○○路0巷00號
張夏足仔 住屏東縣○○鎮○○路00巷0號
吳夏滿宇 住屏東縣○○鎮○○路00號之3
夏武男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夏義勤 住同上
夏義鑫 住同上
夏佳熏 住同上
夏佳惠 住同上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夏柯連妹 住同上
被 告 夏武東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夏瓊惠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夏瓊茹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夏愉倢即夏佳君
住屏東縣○○鎮○○路0000巷0號
陳夏滿仔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蔡月英 住屏東縣○○鎮○○里○○○街000巷0
0弄00號
許勝威 住高雄市○○區○○里○○街00號8樓
吳政諺 住同上
吳許素琴 住澎湖縣○○市○○里○○00號之2
夏歆柔 住屏東縣○○鎮○○路0巷0弄0號
夏麒豐 住屏東縣○○鎮○○里○○路00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潘雪玲 住同上
被 告 陳美暖(即夏文琪之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鎮○○路0000巷0號
翁順鈞(即夏文琪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16樓
蔡基傑(即蔡朝雄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區○○里○○路00巷0弄00
○0號2樓
兼 上一從
法定代理人娜拉泰戈(即蔡朝雄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被 告 陳宥盛(即陳重嶧即陳國棟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0巷0號
陳宥晴(即陳重嶧即陳國棟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0巷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鈺雯 住同上
被 告 盧城緎(即林美鳳之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鎮○○路0號
盧泳綸(即林美鳳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00○00號5樓(送
達)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盧宥維(即林美鳳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00○00號5樓
楊美玉(即張慶河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00號4樓
張佩芬(即張慶河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張庭瑋(即張慶河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五年度重家訴字第四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家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鎮○○段000 ○0 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無依法令或協議不能分割之情事 ,然因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爰依法請求裁判分割。惟查 共有人陳賢於昭和13年5 月26日(即民國27年5 月26日)死 亡,因陳賢之繼承人即被告陳潘日仔、陳金泉、陳金瑞、陳 永添、陳永福、陳美麗、陳美玲對於被告張陳對等人對於陳 賢之繼承權有無,尚有爭執而以被告張陳對等人為被告,請 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經本院以105 年度重家訴字第4 號家事 案件審理在案,有卷存起訴狀及準備書狀可稽(見本院卷第 72-81 ),則被告張陳對等人就對於陳賢之繼承權有無,將 影響共有人陳賢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究由何人繼承而為該應 有部分之所有權人,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以上開家事 案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前揭說明,為避免裁 判歧異及訴訟經濟,本院認本件訴訟於上開家事案件訴訟確
定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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