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6年度,322號
CCEV,106,潮簡,322,2017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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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32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被   告 劉全
被   告 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被告劉啟全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 )10萬4,090元及其利息未清償,又坐落屏東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縣○ ○鄉○○路000巷00號(以下合稱系爭房地),原為被告劉 啟全所有,為免遭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竟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移轉其對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予被告劉**,已損害原告權益 等語,並聲明:㈠被告等於民國104年1月12日就系爭房地所 為之遺產協議分割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 劉**就系爭房地於104年1月12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應予塗銷。惟就起訴狀所載之原因事實及卷附證物 觀之,均無從特定該狀所列當事人劉**究為何人,是原告關 於當事人之記載顯有欠缺,應併予補正,且原告起訴狀所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未完備,其起訴程式亦有欠缺,經 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 內予以補正,有該裁定在卷可佐,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2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 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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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