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6年度,243號
CCEV,106,潮簡,243,201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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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243號
原  告 陳楊明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漢郎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款、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漢郎陳慶芳前向訴外人泰山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泰山公司)借款(下稱系爭債權),並經訴外人 即被繼承人陳鄭金鳳以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 號(權利範圍6/20 )、同段122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1221 地號(權利範圍全部)、1222地號(權利範圍1/2)土地(下合 稱系爭不動產),為被告陳漢郎陳慶芳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 幣(下同)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 所以104年東地字第068730號收件,於104年12月18日登記完畢 (下稱系爭抵押權)。嗣泰山公司將系爭債權讓與原告陳楊明 鶯之夫陳漢耀陳漢耀死亡後,系爭債權則由原告繼承。陳鄭 金鳳於92年12月17日死亡後,原告對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 ,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1194號清償債務事件(下稱系爭 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而上開不動產之拍賣價金分配餘款76萬 3,607元,迄今仍未分割,被告陳漢郎陳慶芳為其繼承人, 卻怠於請求分割遺產,為保全系爭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 第1164條規定,代位被告陳漢郎陳慶芳請求分割上開價金餘 款等情。然查,系爭債權之具體內容為何、陳漢郎陳慶芳於 何時陷於遲延、於系爭執行事件之受償情形,及被告陳漢郎陳慶芳是否因怠於請求分割遺產而陷於無資力?又原告主張其 係依繼承方式取得系爭債權,則原告提起本訴是否得其他公同 共有人同意?此外,被繼承人陳鄭金鳳死亡後,其直系血親卑 親屬均已辦理拋棄繼承,則被告陳漢郎陳慶芳對於陳鄭金鳳 之遺產是否仍有應繼分可言?若有,其應繼分之脈絡何來、應 繼分比例各若干?凡此,均無從自起訴狀所載內容,及該狀所 附資料查知端倪,原告自難謂已表明本件訴訟之原因事實,揆 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之程式顯非適法,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7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官李芳南
附表
┌─┬──────────────────────┬──────┐
│編│ 應補正事項 │ 備註 │
│號│ │ │
├─┼──────────────────────┼──────┤
│ │本件原告所請求保全之債權,是否為訴外人泰山企│本院現已調得│
│1 │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陳漢郎陳慶芳之債權(下│系爭執行事件│
│ │稱系爭債權)?若是,原告應具狀說明系爭債權之 │與拋棄繼承之│
│ │具體內容,並提出相關佐證。 │卷宗,原告可│
│ │ │致電本股 │
├─┼──────────────────────┤書記官(電話│
│ │具狀說明系爭債權係於何時陷於給付遲延,並提出│:08 │
│2 │相關佐證。 │-0000000,分│
├─┼──────────────────────┤機121)聲請閱│
│ │被繼承人陳鄭金鳳是否係以屏東縣南州鄉壽元段 │卷,以利原告│
│3 │1207地號(權利範圍6/20)、同段1220地號(權利範│整理如附表所│
│ │圍全部)、1221地號(權利範圍全部)、1222地號│示之應補正事│
│ │(權利範圍1/2 )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被 │項。 │
│ │告陳漢郎陳慶芳設定擔保債權額500萬元之最高 │ │
│ │限額抵押權?若是,原告應提出系爭不動產辦理 │ │
│ │104年東地字第068730號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相 │ │
│ │關資料,到院供參。(請勿縮印,當事人資料請勿│ │
│ │遮掩) │ │
├─┼──────────────────────┤ │
│ │具狀說明訴外人陳漢耀取得系爭債權之具體經過,│ │
│4 │並提出相關佐證。 │ │
├─┼──────────────────────┤ │
│ │具狀說明原告以繼承方式取得系爭債權之具體經過│ │
│5 │,並提出相關佐證。 │ │
├─┼──────────────────────┤ │
│ │具狀說明原告對被告陳漢郎陳慶芳,係於何時、│ │
│6 │以何執行名義、對何執行標的聲請強制執行之具體│ │
│ │經過。 │ │
├─┼──────────────────────┤ │
│ │具狀說明系爭債權於系爭執行事件之受償情形,及│ │
│7 │原告於執行後,是否仍有行使代位權之必要,並提│ │




│ │出相關佐證。 │ │
├─┼──────────────────────┤ │
│ │具狀「逐筆」列明原告訴之聲明所指之「分配剩餘│ │
│8 │款」各為何,應註明係拍賣何不動產所得,並查明│ │
│ │該不動產是否為被繼承人陳鄭金鳳之遺產。 │ │
├─┼──────────────────────┤ │
│ │提出被繼承人陳鄭金鳳(Z000000000號)之父陳方 │ │
│9 │、母陳虳與陳鄭金鳳之人工手抄全戶戶籍謄本薄(│ │
│ │需含陳鄭金鳳兄弟姊妹、子女及配偶之全戶資料,│ │
│ │勿僅提供陳鄭金鳳之部分)、除戶戶籍謄本,及陳│ │
│ │鄭金鳳之兄弟姊妹、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
│ │勿省略)及親屬系統表。(陳方、陳虳及其子女等)│ │
├─┼──────────────────────┤ │
│ │若陳鄭金鳳之兄弟姊妹已死亡,則應提出該被繼承│ │
│10│人即陳鄭金鳳之兄弟姊妹之人工全戶手抄戶籍謄本│ │
│ │(需含子女及配偶之全戶資料,勿僅提供被繼承人│ │
│ │之部分)、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子女、配偶之最新│ │
│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親屬與繼承系統表。│ │
├─┼──────────────────────┤ │
│ │依據如附表編號8、9所調得之資料,重新製作被繼│ │
│11│承人陳鄭金鳳之繼承系統表,並陳報其繼承人之應│ │
│ │繼分(應附具計算式)。 │ │
├─┼──────────────────────┤ │
│ │被繼承人陳鄭金鳳死亡後,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已│ │
│12│辦理拋棄繼承,又陳漢郎現仍生存,被告陳慶芳為│ │
│ │其子女,則被告陳漢郎陳慶芳對於陳鄭金鳳之遺│ │
│ │產應繼分各如何得來,原告應具狀詳細說明。 │ │
├─┼──────────────────────┤ │
│ │依上開繼承系統表,追加適格之繼承人為被告、撤│ │
│13│回對非繼承人之被告之起訴,並提出補正正確當事│ │
│ │人、原因事實之起訴狀(應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 │
│ │以資送達)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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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