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97號原 告 童偉誠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童朝根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一、提出被告童朝根、童謀寬、童瑞聰、童昆泉、童明輝、童培 根、童翊鈞、童東明、童卜信、童瑞龍、童麗觀、張春枝、 童曉旼、童錫勳、童似玉、童如花、童嬋娟、童清瑟、童勝 義、童永隆、童茂雄、童國琛、童煥彩、童偉德、童鴻烈、 童美鳳、黃凱、童永昌、童永進、童永三、陳銀英、陳季平 、童旭志、童立言、童碧滄、童碧為、童碧樵、童培福、童 家富、童耀萱、童柏翔、陳俊維、童潮、童義雄、童文雄、 童兼雄、童永清最近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應提出該死亡 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 撤回該死亡者之訴訟,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二、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 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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