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6年度,97號
SDEV,106,沙補,97,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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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97號
原   告 童偉誠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童朝根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告童朝根、童謀寬童瑞聰童昆泉、童明輝、童培
  根、童翊鈞童東明童卜信童瑞龍童麗觀張春枝
  童曉旼童錫勳童似玉童如花童嬋娟童清瑟、童勝
  義、童永隆童茂雄童國琛童煥彩童偉德童鴻烈
  童美鳳、黃凱、童永昌童永進童永三陳銀英陳季平
  、童旭志童立言童碧滄童碧為童碧樵童培福、童
  家富、童耀萱童柏翔陳俊維、童潮、童義雄、童文雄
  童兼雄、童永清最近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應提出該死亡
  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
  撤回該死亡者之訴訟,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二、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
  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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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