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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6年度,315號
SDEV,106,沙簡,315,201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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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315號
原   告 林明源
被   告 富將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98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6月28日以106度沙補字第8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年6月30日送達原告收受,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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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將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