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06年度,60號
SDEV,106,沙小,60,201707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小字第6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柯珮珺
訴訟代理人 紀淳譯
被   告 余志成
訴訟代理人 余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448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6月27日17時許,駕駛車號0000 -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臺中市外埔區甲后路203巷口處,因 起駛疏未注意其他車輛,碰撞原告承保,由訴外人郭德勝駕 駛之AKV-5656號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原告依保險 契約約定,給付系爭車輛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20019元, 扣除零件折舊後,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91條之2、第196條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二、被告則以:被告的車子是靜止不動,應沒有責任等語置辯,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 200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嗣於106年6月27日言詞辯論時,扣除零件折 舊後,請求被告應給付194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四、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 職權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交 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行車執照、估價 單、發票、理賠計算書、賠償給付同意書等件為證等件為證 。而本件事故經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 認:一、余志成駕駛自用小貨車,交岔路口內違規停車於先



,起步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及右轉行駛之車輛,為肇事原 因。二、郭德勝駕駛自用小客車,無肇事原因,有該會106 年5月3日中市車鑑字第1060003769號函附鑑定意見書一份在 卷可稽,是被告前開所辯,不足採信。從而,原告依保險法 第53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