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06年度,249號
SDEV,106,沙小,249,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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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小字第249號
原   告 高愫蓮
被   告 邱秀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6年度附民字第85號),本院於民國
106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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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