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334號
KSDM,96,易,334,200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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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3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
年度偵字第290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係設於高雄市○○○路46之2 號 「仁豐行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經營人,於民國95年2月7日 ,未經許可,自越南輸入NEPMOI VODKA酒60瓶、帶土樹苗70 株,夾帶在該公司自越南報運進口沙岩貨櫃內(櫃號WHLU00 00000 ),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第二 中隊執行追檢勤務,卸檢該貨櫃查獲等語,因認被告丁○○ 涉犯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 項之輸入私酒罪嫌及植物防疫檢 疫法第22條第1項之擅自輸入附著土壤之植物罪嫌。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係以被告經營仁豐行有限公司 從事進口業務二十餘年,衡諸常情,豈會不知上開酒品與樹 苗須經報關,此外亦有進口報單資料、保管切結書、保管物 品目錄表、保安警察第三總隊進口貨櫃落地追蹤檢查申請書 、高雄市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搜索筆錄、現場 照片、扣案物品等為之論據。
三、然訊之被告堅決否認有公訴人所指犯行,辯稱:扣案之酒品 60 瓶 、帶土樹苗70株是越南出口的交易廠商農曆過年要送 給伊公司的禮物,伊於本件為警查獲前,並不知情越南廠商 曾將之裝載貨櫃輸入臺灣,伊並無擅自輸入上開物品之犯意 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1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 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而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證明被告確 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之 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參照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 4913號判例)。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 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 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亦著有30年上 字第816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五、經查:




㈠據證人即查獲警員李秋安於96年3月29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 述:「(問:查獲之經過?)答:該批進口之貨櫃有四個, 我們執行落地追踪檢查,小隊長叫我們去抽檢,我們是從四 個貨櫃中抽驗一個貨櫃,我們先用x光機檢查,發現裡面有 異常,我們就開櫃,裡面有未申報的酒60瓶及帶土樹苗70株 ,之後我就該貨櫃送到台南鹽水被告的公司倉庫,由被告的 公司切結保管。」「(問:有無問過貨主上開樹苗及酒那裡 來?)答:我們有問被告公司裡面的員工,員工說那些酒是 越南之廠商送給他們喝的,而且老闆對種樹有興趣。」「( 問:有無詢問過被告有關酒及樹的事?)答:沒有。因為被 告當時人在國外。」「(問:員工是誰?)答:我忘記了。 我只記得他的名字最後一個字是「濱」。」「(問:你是不 是問過員工後,員工馬上跟你說酒及樹是廠商送的?)答: 我問的時候,那個員工說他也不清楚,他就打電話去問,我 不知道他打給誰,我們在外面等,他講完電話後,就跟我們 說酒及樹苗是越南之廠商送的。」等語在卷(參本院卷第35 頁以下),核與證人即報關行負責人丙○○於96年5月11日 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問:上開貨櫃進來後,被警 發現該貨櫃內夾藏NEPMOI VODKA酒60瓶、帶土樹苗70株,你 是否知悉?)答:警察發現後才告訴我。」「(問:進口報 單上並沒有記載NEPMOI VODKA酒60瓶、帶土樹苗70株,為何 貨櫃有那些東西?)答:我們申報是依據貨主所提供的發票 及裝貨明細表,該些資料並沒有提到NEPMOI VODKA酒60瓶、 帶土樹苗70株,所以我們不知道貨櫃內有夾藏NEPMOI VODKA 酒60瓶、帶土樹苗70株。」「(問:後來有無問被告貨櫃內 有夾藏NEPMOI VODKA酒60瓶、帶土樹苗70 株?)答:有, 被告說她也不知道。」「(問:該只貨櫃要委託你代為報關 時,是誰提供發票及裝貨明細表給你?)答:是仁豐行有限 公司的負責人即被告提供的。」「(問:被告委託你報關, 你會不會跟出貨人聯絡?)答:不會。我們只是製作進口報 單提供給海關審核。」等語在卷(參本院卷第56頁以下)及 證人即仁豐行有限公司員工乙○○於96年5月11日本院審理 時具結證述:「(問:是否知道仁豐行有限公司於95年2月7 日從越南進口的沙岩貨櫃內,被警查獲貨櫃內夾藏NEPMOIVO DKA酒60瓶、帶土樹苗70株?)答:我知道。」「(問:是 誰告訴你上開事?)答:是警察來問我時說的。」「(問: 警察如何問?)答:警察問我貨櫃內為何會有NEPMOI VODKA 酒60瓶、帶土樹苗70株,我說我不知道,我就打電話給被告 ,被告她說她也不知道,被告叫我去問看看,我說我對這些 事情不瞭解。」「(問:你打電話問被告NEPMOI VODKA酒60



瓶、帶土樹苗70株那裡來,被告是說那些東西她也不知道哪 裡來或是她跟你說那些東西是越南廠商送的?)答:被告她 說也不知道有那些東西,我打電話給被告時,她人正好在大 陸。」等語在卷(參本院卷第32頁以下)情節相符,互核一 致,且與常情亦不相違,是警員雖有於被告公司自越南報運 進口沙岩貨櫃中查獲扣案之酒品60瓶及樹苗70株等情甚明, 然尚難據此遽認被告知悉上開貨櫃內裝有NEPMOIVO DKA酒60 瓶、帶土樹苗70株,且未予報關時申報。
㈡次查證人即越南出口廠商負責裝運貨物之員工戊○○於96年 9 月13日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問:你在越南從事 何業?)答:我在越南德富嘉公司任職,我擔任翻譯及出貨 員。」「(問:95年2 月間,越南德富嘉公司出口給被告所 經營「仁豐行有限公司」沙石貨櫃內,除了裝沙石外,有無 裝其他東西?)答:還有裝過年禮物,有樹苗、越南的米酒 。」「(問:為什麼要送樹苗、越南的米酒給被告?)答: 因為我們有生意往來,越南之風俗在過年時會送客戶禮物。 」「(問:你們將樹苗、越南的米酒裝在貸櫃內要送給被告 ?)答:我沒有跟被告說,因為要在越南打國際電話到台灣 費用太高,我們想等貨櫃裝船後,將提單傳真給被告的時候 ,再順便告訴他。」「(問:你所稱你們從越南出口NEPMOI VODKA 酒、帶土樹苗是否需要報關?)答:貨物要報關,但 是我們有跟海關說貨櫃內有裝酒及樹苗,我們跟海關說要當 作禮物送給客戶,越南海關就同意我們將酒、樹苗裝入貨櫃 ,而且我們將酒及樹苗裝入沙石貨櫃時,二位海關人員有在 場。」「(問:有無將提單及要送樹苗及酒給被告的訊息一 併傳真給被告?)答:有,但第一次被告公司沒有收到,後 來被告公司打電話來時,我們再傳真一次給被告。」「(問 :你的意思是說你將提單資料傳真給「仁豐行有限公司」時 ,貨櫃已經到高雄港了?)答:是。」等語在卷(參本院卷 第102 頁以下),顯見被告丁○○辯稱伊對於上開NEPMOIVO DKA 酒60瓶、帶土樹苗70株之裝載並不知情等語,尚非無據 。
㈢復查,證人戊○○於同日審理時亦證述:「(問:你將NEPM OI VODKA酒、帶土樹苗放在貨櫃何處?)答:放在最前面, 貨櫃門打開後就可以看到了。」等語,參以現場蒐證照片( 他字第4858號卷第8 、13、15頁)所示,上開酒品、帶土樹 苗確實置放於貨櫃內顯然可見之處,且均未加以特別包裝或 隱匿包裝,酒品仍以酒類之外包裝紙箱裝放,而上開物品之 市面價值,據證人戊○○於同日審理時證述:「(問:樹苗 、越南的米酒的價值是否很貴?)答:那些東西都很便宜,



樹苗是我們公司去山上採沙石時所採下來的,越南之米酒很 便宜,1 瓶1 萬8 千越噸 (VND),折合美金約1.2 美元。」 ,佐以財政部高雄關稅局96年6 月5 日高普前字第09610094 53號函文第三點所載「本案貨物酒60瓶若依法報關並取得財 政部同意進口文件,... ,合計應繳納稅額新臺幣5923元; 而樹苗關稅為381 元、營業稅為131 元(按:合計應繳稅額 為512 元)。... 」(參本院卷第63頁),可知上開酒品與 樹苗價值亦非高,衡諸常情,若被告有違法擅自輸入上開物 品之犯意,自當將上開物品偽以其他包裝或藏放於不易察覺 處,以躲閉查緝,是更證被告辯稱伊對於上開物品之裝載輸 入並不知情等語,堪可採信。
㈣末查,卷內復無其他足認被告有知悉而擅自非法輸入上開物 品犯意之證據,是單以查獲被告上開進口貨物之貨櫃中有未 經申報之酒品、帶土樹苗等情,尚難遽認被告主觀上有何非 法擅自輸入上開物品之犯意,是本件依公訴人認定被告涉犯 菸酒管理法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犯嫌所憑之證據,既未達通常 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 ,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違反菸酒管理法及植 物防疫檢疫法之主觀犯意,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遽為不利 被告事實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附具體理由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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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豐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