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74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8
1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雖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存摺、印章、金融卡及密碼提供 他人使用,可能供犯罪集團作為對他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 ,以遂行犯罪計畫並逃避偵查,猶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 意,於民國95年12月12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鳥松仁美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 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所屬成員即基於共同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2月初,寄發「法務部行政財 產凍結管制執行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偵查 卷宗」封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等文件 予乙○○。再於同年月12日,假借檢察機關名義向乙○○佯 稱因其涉犯詐欺案件,要求乙○○繳納保證金,致乙○○陷 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所示時地,匯款至 甲○○、莊克祥(已死亡,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陳 品亨(由地檢署另行通緝中)等人之金融帳戶內,旋經詐欺 集團成員提領花用,乙○○始知受騙。
二、案經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甲○○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 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 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 人乙○○於警詢時之陳述相符(見警卷第5 頁),復有中華 郵政股分有限公司鳳山郵局96年1 月16日鳳營字第09601000 83號函所附被告甲○○於鳥松仁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0 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最近交易明細1 份、郵政國內匯款執 據1 張、偽造之「法務部行政財產凍結管制執行命令」影本 1 張、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偵查卷宗」封面
影本4 張、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影 本1 張在卷足憑(見警卷第16至19頁、24頁、26至31頁),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 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提供銀行 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予詐騙集團而助益詐欺行為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 第2 項,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提供銀行存摺、提 款卡、密碼等物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既助長他人犯罪,增加 政府查緝困難,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且造成本案被害 人之財產損失,並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並斟酌被害人乙○ ○匯入甲○○上開帳戶金額為新臺幣86萬元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上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 前,所犯為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規 定,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院考量本件犯罪情節之輕重 及被告係高職畢業、職業工、經濟狀況為小康等情(見警詢 筆錄基本資料欄),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2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得上訴
刑法第339條第1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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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匯款時間│匯款地點 │匯入帳戶戶名及帳號 │匯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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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95.12.12│台灣新光銀行北三重│高雄左營郵局 │0000000 │
│ │ │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元 │
│ │ │ │戶名:莊克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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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95.12.12│三重溪尾街郵局 │鳥松仁美郵局 │860000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戶名: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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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95.12.13│中國信託銀行南京東│鳳山中山東路郵局 │0000000 │
│ │ │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元 │
│ │ │ │戶名:陳品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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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95.12.13│台灣新光銀行北三重│高雄左營郵局 │320000元│
│ │ │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戶名:莊克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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