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再簡字第1號
上訴人 林哲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呈恩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