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樸偉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樸偉耐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 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 1 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 罰金,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就 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定 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 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