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沙秩易字第7號
聲請人即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處罰人 楊竣安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因
逾期未繳納,聲請機關於民國106年6月29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00
00000000號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楊竣安易處拘留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楊竣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以106年度沙秩字第9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 )7,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 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各1件為 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 7,000元,其折算已逾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 規定之五日拘留期間,爰依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則本件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五日。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