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6年度,428號
CDEV,106,橋補,428,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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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428號
原   告 陳安瑀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盛粒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5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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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