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投票交付賄賂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1月初某日犯投票交付賄賂罪,經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76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 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38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 公權2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 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 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4條,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現已刪除),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第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審判長 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哈廣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