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6年度,370號
CDEV,106,橋補,370,2017071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370號
原   告 吳幼華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Abello Jennifer Fernande
z (捷妮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08,000 元,應繳裁判費4,41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