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6年度,358號
CDEV,106,橋補,358,2017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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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35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陳美樺即孫陳碧珠
一、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3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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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