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抗字,96年度,79號
HLHM,96,抗,79,200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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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79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東看守所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羈押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96年7月28日裁定(96年度聲羈字第1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檢察官但憑被告是否認識陳志添林文青、 林玉鳳、古清海陳國生蔡國憲湯榮標,以及與上述之 人之電話通聯紀錄,即收押禁見,被告深感不服;被告於95 年10月初已有悔悟不再吸毒,並且不與販毒予被告之陳志添林文青往來,而遭其二人毆打,被告恐有被他人誣陷之疑 等語。
二、查抗告人販賣及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古清海邱慈芳林玉青、林玉鳳等人之事實,已據證人古清海邱慈芳林文青、林玉鳳、陳國生等人證述在卷,且有通聯及監聽譯 文,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由證人之證詞可知尚有其他 人向被告購買安非他命,須予傳訊與被告對質,而施用毒品 之人又需仰賴販毒者提供徒毒品,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 。且被告涉嫌之犯罪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 法院因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而准許檢察官之聲請,裁定羈 押抗告人,自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撤銷 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 志 揚
法 官 許 仕 楓
法 官 林 慶 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林 明 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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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