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抗字,96年度,254號
TNHV,96,抗,254,200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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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254號
抗  告  人 嘉大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寶煒企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96年度裁全字第1555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釋明不足者,而 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法院得予 准許,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30萬元之債權,有日後 難以執行之虞,並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南塑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表影本、嘉大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影本、國稅局 財產資料清單影本等文件,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 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主旨略以:嘉大塑膠有限公司乃於民國(下同)96年3 月2日核准設立登記,相對人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則為 南塑塑膠有限公司、楊陳阿粉所有,與嘉大塑膠有限公司並 無任何關連。至乙○○○於96年2月27日至96年6月5日暫時 代理南塑塑膠有限公司負責人之職務,係為南塑公司於台銀 嘉義分行之抵押借款債權,移轉至嘉大塑膠有限公司等事宜 而便宜行事,相對人以此要求嘉大塑膠有限公司乙○○○ 共同承擔債務,並無理由等語。然假扣押為保全程序而非確 定私權之訴訟程序,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應經釋明,釋明 不足者,並得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應受之損害,供法院所定之 擔保代之為已足,至債權人本案訴訟是否存在,本非保全程 序所應審認之事項。抗告人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 為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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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大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塑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