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165號
附帶上訴人 乙○○
附帶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96
年5月29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提起附帶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固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 第460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附帶上訴須由被上訴人對於上訴 人為之,故提起附帶上訴之他造,僅以上訴人為限。本件甲 ○○並未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亦即並非上訴人,附帶上訴人對其提起附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据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洋
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惠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