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6年度,159號
CDEV,106,橋補,159,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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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邱雪萍
訴訟代理人 曾子嘉律師
被   告 翁文章
      翁兩傳
      陳翁秀女
      翁月昭
      翁月碧
      翁淑勤
      翁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分
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
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
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
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32 號、99年度台抗字第772 號、
100 年度台抗字第180 號、100 年度台抗字第436 號、102 年度
台抗字第277 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
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
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準
此,本件原告代位被告翁文章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與被告翁文章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自應以被告翁文
章就被繼承人翁陳陣之遺產繼承可獲得之利益計算,另據原告陳
報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總價額為25,094,259元,其中編號11至編號
13之遺產,被繼承人翁陳陣已於生前贈與他人,故不列入本件代
位分割之遺產範圍,應予剔除,又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仁武地政
事務所106 年5 月16日高市地仁登字第10670399900 號函所附之
繼承系統表,被告翁文章之應繼分為1/7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283,575 元【計算式:(遺產總
價額25,094,259元-生前贈與財產共計9,109,234 元)×翁文章
應繼分1/7 =2,283,5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附表:
┌──┬───────────┬────┬────────┐
│編號│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 │
├──┼───────────┼────┼────────┤
│ 1 │高雄市鳥松區夢裡段1037│全部  │8,517,000 元  │
│  │-0000 地號土地    │    │        │
├──┼───────────┼────┼────────┤
│ 2 │高雄市鳥松區夢裡段1037│全部  │1,921,000 元  │
│  │-0002 地號土地    │    │        │
├──┼───────────┼────┼────────┤
│ 3 │高雄市鳥松區夢裡段1037│全部  │1,547,000 元  │
│  │-0003 地號土地    │    │        │
├──┼───────────┼────┼────────┤
│ 4 │嘉義縣義竹鄉義竹段義竹│全部  │1,629,780 元  │
│  │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    │        │
├──┼───────────┼────┼────────┤
│ 5 │嘉義縣義竹鄉新庄段新庄│全部  │1,895,040 元  │
│  │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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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高雄市鳥松區中正路392 │全部  │473,700 元   │
│  │號房屋(未保存登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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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第一銀行存款     │    │764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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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雅新1 股       │    │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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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仁武仁雄郵局應收利息 │    │707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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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聯邦銀行應收利息   │    │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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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死亡前2 年內贈與現金(│    │1,509,234 元  │
│  │仁武仁雄郵局轉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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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死亡前2 年內贈與現金(│    │3,600,000 元  │
│  │仁武仁雄郵局轉出)  │    │        │
├──┼───────────┼────┼────────┤
│ 13 │死亡前2 年內贈與財產(│    │4,000,000 元  │
│  │購置保單)      │    │        │
├──┴───────────┴────┴────────┤
│總計25,094,2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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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