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標金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6年度,48號
CDEV,106,橋簡,48,2017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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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安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許振寰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標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橋簡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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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