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安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許振寰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標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橋簡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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