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重金上更(二)字,96年度,225號
TNHM,96,重金上更(二),225,200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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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即王維瓏
選任辯護人 莊安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
度訴緝字第58號中華民國91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226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即王維瓏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減為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壹至拾貳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即王維瓏係坐落臺南縣永康市○○路425號14樓之4「 新泰企業顧問社」(前身為怡昌國際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怡昌公司﹞,於民國88年12月初該公司改組為新 泰企業顧問社)之名義負責人,並聘僱加拿大籍之香港人鄧 家雄擔任該社之現場經理,黃惠珠(已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0萬元,緩刑4年確定)為該社之 總務;另聘僱李望生(已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 刑3年確定)、郭美雪(已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 刑3年確定)及乙○○(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為該社之員工;其中李望生、郭美雪均負 責教育訓練等業務,乙○○則負責門禁及總機事務。二、嗣甲○○即王維瓏等6人均明知該顧問社登記之營業項目為 「一、投資顧問業。二、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三、資訊軟 體服務業。四、資料處理服務業。」並不包括仲介及提供場 所設備及相關外匯資訊供客戶自行下單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 業務,且未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之許可並發給許 可證照,不得經營期貨顧問。惟甲○○即王維瓏等6人竟共 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88年12月間起,未經 許可,擅自以「新泰企業顧問社」名義經營仲介外幣保證金 交易之期貨顧問事業等業務。其方式是先以「新泰企業顧問 社」名義招募文書兼職人員,於錄取新進人員後,再由鄧家 雄、郭美雪等人對新進人員周盈妙等人施予外匯買賣之操作 、分析等訓練,並提供與「新泰企業顧問社」合作之澳門力



富國際發展公司(以下簡稱澳門力富公司)海外客戶買賣外 匯之資料教導新進人員計算盈虧,藉機吸收成為客戶,而由 「新泰企業顧問社」提供場所設備及相關外匯資訊供客戶自 行下單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業務,招攬客戶周盈妙、賴秋萍 、張雅惠等人先匯入開戶保證金美金1萬元不等至澳門力富 公司提供設於澳門指定銀行之帳號供客戶匯款,完成開戶手 續後即可進行外匯保證金之交易;其交易商品為日幣等貨幣 ,下單買賣保證金為每口美金1千元,每次最低交易口數為1 口,客戶欲下單買賣時可透過「新泰企業顧問社」所提供之 免費專線電話下單至澳門力富公司,而澳門力富公司則每日 將當日成交情形依個別客戶製作日結表,傳真予「新泰企業 顧問社」,客戶看表後即知盈虧,如不補足保證金,即認賠 平倉,同時不論賺賠;至「新泰企業顧問社」則從中抽取客 戶每口80美元做為佣金,並提供金融資訊報價、場地、設備 及相關外匯資訊,供客戶自行下單交單交易。嗣至89年8月2 9日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依法前往搜索查獲,並在 設於臺南縣永康市○○路425號14樓之4的「新泰企業顧問社 」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即王維瓏坦承上揭犯行不諱,核與 ㈠同案被告丙○○於臺南縣調查站供證:「我曾在加拿大及香 港從事建材買賣生意,民國八十八年五月間持旅遊簽證來台 ,曾在台北擔任英文補習班老師,八十九年六月一日經朋友 介紹到台南縣永康市新泰企業顧問社任職迄今,目前未婚。 」「我自始至終均在場(指搜索時其是否在場)。」「新泰 企業是從事美匯日幣之外國貨幣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公司 實際負責人為王維瓏,我也是受僱於王維瓏,每月薪資新台 幣三萬元,因王維瓏一個月只來公司一、二次,所以公司之 現場業務則大部分由我負責處理,我除負責公司之行政業務 外,另負責指導教授新進員工或客戶操作買賣美匯日幣程序 及公司相關規定。」「公司負責人王維瓏係每天以電話操控 公司之營運,現場業務行政則由我負責,黃惠珠則負責公司 事務總務及新進人員之培訓工作,乙○○則負責公司總機及 門禁管制工作,近日又接下原黃惠珠負責招攬新進員工、客 戶之報紙廣告業務,其餘新進員工都剛來公司不到一個月, 而這些新進人員公司大批招攬目的是要讓他們成為客戶。」 「新泰企業是以密集報紙廣告以招攬新進員工名義招攬客戶 ,並以澳門力富國際發展公司為下單買賣日幣匯率對象,公



司與客戶約定繳交美金三萬元保證金在澳門指定銀行帳戶內 開戶(受款銀行BANCO DELTA ASIA S.A.R.L受款人姓名MIGH T FORTUNE IN TERNATIONAL DEVELOPMENT CD.MACAU受款人 帳號000000000000),公司並授與十倍擴張信 用交易額度,也就是三萬美元之保證金可以買賣三十萬美元 價值之日幣,交易以口為單位,每口(件)美金一千元,公 司規定每次至少交易五口,公司從中抽取每口八十美元手續 費,且規定交易未滿四十口不得提領保證金,新泰企業並以 力富國際發展公司名義與客戶簽約,約定以日幣匯率在市場 行情變動之漲跌差價結算盈虧,若交易後保證金不足美金九 千元,客戶必須馬上補足保證金(原規定美金三萬元)。」 「因美金三萬元保證金相當於台幣九十餘萬元,所以很多客 戶無力支付,為拉生意我們會請客戶直接與力富公司連絡, 電話000000000000,將保證金降為二萬美金或 一萬美金。」「新泰企業設有與力富公司連絡之電話專線, 且全程錄音,且力富公司每天均會將前一日下單買賣日匯之 交易紀錄《日結單》傳真至新泰企業,所以交易紀錄是可確 保,但王維瓏交代我要求員工必須於隔日將所有交易資料用 碎紙機銷毀,以防查緝。」「客戶大部分均使用代號,且偶 爾才到新泰企業營業處下單買賣美匯日幣,所以我大多不認 識,只記得客戶有賴秋萍、郭美雪、郭美秀、張雅惠(目前 生產期間,有二個月未到公司下單)等公司以前員工。」「 不是(指新泰企業是否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許 可之交易期貨商),該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㈠投資顧問業 ㈡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㈢資訊軟體服務業㈣資料處理服務業 ,並非經許可之期貨交易商。」「公司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一 日成立迄今,均以外幣外匯保證金交易為業,平均每日交易 (指平倉完成買賣,留倉未完成交易口數不計算在內)約二 十口至三十口不等,每個月有五百口即五十萬美金,若擴張 信用可買賣美元五百萬元之日幣,累計迄今營業額約計四百 五十萬美金,所抽取之手續費約三十六萬美金相當台幣一千 餘萬元。營業額也有新台幣一億三千餘萬元。」「不可能( 指客戶下單購買之外幣是否可以取回外幣),因客戶所買只 是日幣匯率指數,並非真正買取外匯,即俗稱之空中交易, 也是期貨買賣之一種。」「這些扣押物(指扣押物02營運資 料計拾冊)係新泰企業操作美匯日幣期貨指數及新進員工相 關作業規定之資料。」「03為前述外幣期貨買賣合約書,04 為客戶開戶通知書,05-1為客戶保證金之匯出匯款申請書, 05-2則是客戶買賣外幣期貨之退佣紀錄,公司規定每口八十 美金均有新台幣五百元之退佣,每月核算由黃惠珠匯給客戶



;06為客戶操作外幣期貨盈餘之提領單(指扣押物03、04、 05、06計十一冊意義內容為何)。」「07為日幣外匯之買單 ,08為日幣外匯之賣單(指扣押物07、08計六冊意義內容為 何)。」「09-1即係前述力富公司每日傳真給新泰企業前一 日交易紀錄之日結單,09-2也是力富公司每日傳真來之交收 紀錄表,09-3則是前述我們每次隔日以碎紙機絞碎之相關交 易資料(指編號09三冊意義內容為何)。」「10為新泰企業 客戶信用戶口結存表,主要是在核算控制客戶買賣外匯期貨 盈虧所剩餘之保證金,其客戶均以戶口號碼代替,右上角之 金額則為開戶時之保證金金額。11為基金紅利同意書(指編 號10十五冊,11四冊內容意義為何)。」「12-1為新泰企業 之存摺,主要用於公司薪資之撥入及轉出,由黃惠珠保管、 12-2為黃惠珠存摺影本,13為員工之印章,亦由黃惠珠保管 (指編號12、13意義內容為何)。」「王維瓏約五十餘歲, 戴眼鏡,約一百六十五公分,稍胖略有凸頭,他向我表示目 前人在台北,每次都是他主動打電話與我連絡,我並無法連 絡到他。」「力富公司是澳門的公司在台灣也是未經許可之 期貨交易商,新泰企業則是獨立盈虧之公司,其幕後老闆應 該是王維瓏,惟新泰企業如何以力富公司為外匯期貨下單對 象,且將保證金直接匯至澳門,其利益如何分配我不清楚, 但新泰企業在台招攬不特定對象從事美匯日幣期貨買賣,並 許以十倍擴張信用交易並結算買賣差價作為盈虧系屬事實。 」「我確係受僱於王維瓏,從事負責新泰企業買賣外匯期貨 業務,但我真的不知道在台灣未經核可從事期貨交易是違法 的。因我是持旅遊簽證,依規定每次只能留台一個月且不能 打工,我原已決定在上個月離職回加拿大,也是王維瓏以無 接替人手為由將我留下。」等節(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 查站筆錄﹝以下簡稱調查站筆錄﹞第2至6頁)。 ㈡證人即在「新泰企業顧問社」下單買賣外幣之周盈妙於臺南 縣調查站證稱:「我曾任台南市黃金海岸KTV會計,約八 十六年底進入怡昌國際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員,八 十八年十二月初公司改組,將公司更名為新泰企業顧問社, 我仍留任,直到八十八年十二月底即離職,純粹作新泰企業 社客戶,但新泰企業社幫我申請之健保卡及健保給付,在八 十九年三月間始辦理停保,目前除仍下單買賣日幣外匯外, 並兼作美樂家、茶樹精油直銷業務(指其經歷、現職及家庭 狀況)。」「怡昌公司之負責人為張姓男子(名字相關資料 不清楚)我們均稱渠為張經理,很少到公司,公司一切現場 業務均由總務黃惠珠負責,八十八年十二月初不知何故公司 改組為新泰企業社,負責人是誰我不知道,現場仍由黃惠珠



負責,員工也均相同,前後二家公司實際上均從事招攬客戶 下單買賣外匯保證金交易生意,只是怡昌公司從事外匯買賣 有英磅、馬克、日圓,而新泰企業社則只限制客戶作美匯日 幣(指新泰企業社負責人及其實際營業項目為何)。」「該 企業社負責人很少到公司,現場業務行政均由黃惠珠負責, 另有一名香港地區僑民在現場指導下單買賣作業,門禁管制 兼總機小姐乙名,其餘均是從報紙廣告所招攬來之員工,主 要是負責學習下單、買賣美匯日圓及盈虧核算,嗣業務熟悉 後又帶領新進人員教他們學會買賣作業及核算。我及賴秋萍 、張雅惠均是因招攬而成為公司員工,進而成為客戶,三人 均同時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底離職,純粹成為客戶下單買賣美 匯日圓迄今(指新泰企業社之組織架構為何)。」「新泰企 業社是以密集報紙廣告以招欖新進員工名義招攬客戶,並以 澳門力富國際發展公司為下單買賣日幣匯率對象,公司與客 戶約定繳交美金三萬元保證金,在澳門指定銀行帳戶內開戶 ,公司並授與十倍擴張信用交易額度,也就是三萬美元之保 證金可以買賣三十萬美元價值之日幣,交易以口為單位,每 口(手)美金一千元,公司規定每次至少交易五口,公司從 中抽取每口八十美元手續費,新泰企業社並以力富國際發展 公司名義與客戶簽約,約定以日幣匯率在市場行情變動之漲 跌差價結算盈虧,若交易後保證金不足就必須補足一定數額 (指新泰企業社從事美匯日幣﹝圓﹞外匯保證金交易之情形 )。」「新泰企業社設有與力富國際發展公司連絡之電話專 線,且力富公司每天均會將前一日下單買賣日匯之交易紀錄 (日結單)傳真至新泰企業社,所以交易紀錄是可確保,但 該日結單黃惠珠只保留二天就予以銷毀,其緣由我並不知道 (指其下單買賣美匯日幣匯率之交易如何確定)。」「不可 能,因我所買只是日幣匯率指數,並非真正買取外匯,即俗 稱之空中交易,也是期貨買賣之一種(指其下單買賣之日幣 是否可以取回日幣)。」「因我下單以美元買賣日幣,每口 公司均會退佣新台幣五百元,我每個月至少均交易﹝指平倉 完成買賣﹞三十口以上,所以黃惠珠所寫應是我八月份之退 佣金額,黃惠珠均會直接匯入我在中國信託西台南分行帳戶 0000000000000內(指其既稱自八十八年十二 月底已離職,何以黃惠珠所製作二○○○年八月薪資明細表 上尚有本薪二萬元及全勤三千元)。」「因我成為客戶後為 節省國際電話費,所以經常會到新泰企業社看盤並下單買賣 ,據我所知公司員工尚有綽號麥克蓄留小鬍子,本名不知道 ,是香港來指導買賣作業的),李望生也是怡昌公司員工一 直為新泰企業社員工迄今、郭美雪也是怡昌遺留迄今員工、



乙○○總機及門禁管制。」等語在卷(見調查站筆錄第33至 36頁);而其於檢察官偵查中復證述:「八十九年四月怡昌 公司在時我任員工,新泰成立後我再離去(指為何與新泰公 司做外匯保證金)。」「日元,我投資三萬美金,投資五口 ,手續費八十元美金,例外匯保證金交易(指其交易種類及 性質)。」「虧了不少,力富的人會來電叫我補足(指盤中 存款金額不足如何處理)。」「公司有提供(指買賣外匯資 訊、新聞、看盤及下單用之電話),但我未拿(指有無留結 帳單)。」等節(見偵查卷第14至15頁)。 ㈢證人即在「新泰企業顧問社」下單買賣外幣之梁秀珍在臺南 縣調查站證稱:「新泰企業顧問社係專門代客下單買賣外國 貨幣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但我才來上班第五天,目前仍屬 於學習階段,不能與客戶接洽聯繫,公司員工稱我為抄寫員 ,負責之工作則是依照核數員黃惠珠小姐指示,而填寫登載 客戶買、賣外國貨幣有關商品名稱、客戶編號、日期、數量 、價位、手續費盈淨利情形,及總結存等資料,填記在公司 所製作之表格內。」「公司訂有手續費公式為每一數量每口 為一千元美金,抽取美金八十元。」「客戶要下單買賣外國 貨幣,必須先與公司簽約,且必須先繳交保證金原則上為三 萬美金,但為拉攬客戶視客戶財力一萬或二萬美金也可以, 該些保證金依公司指示將錢匯到在澳門或香港指定銀行之帳 戶內開戶。」「我至公司上班擔任抄寫員,每天只上班約二 個小時半,上午十時至十二時三十分,每個月待遇為新台幣 八千元,我剛來上班才五天,公司員工一直鼓勵我自己也下 單買賣外國貨幣,所以我於今(二十九)日上午至中國信託 銀行永康分行準備匯出新台幣十五萬元,公司同意我交一萬 元美金保證金,先匯台幣二十五萬元至前述在澳門之指定銀 行帳戶內。另外我知道本來也是抄寫員之同事,本名我不清 楚,我都叫她『阿妹』,現在也成為公司客戶,每天在公司 上班只是看盤而為自己下單買賣外國貨幣。」「我只知道有 美匯日圓一種(指公司所從事買賣之外國貨幣有那些)。」 等情(見調查站筆錄第50至52頁);而其於檢察官偵查中證 述:「做為日元外匯買賣,下單是打電話去,公司有提供資 料給我看(指其匯十五萬做何事)。」等語(見偵查卷第16 頁);另於原審審理時復具結證稱:「只進去四天,工作期 間一直叫我投資,我總共領了壹仟多元,我們都關在一間祕 密的辦公室,都是他們進來告訴我們,我們不可以隨便進出 ,他們會跟我講其他同事已賺多少錢,要我們去投資,第五 天我有要投資,我去跟朋友借錢,要匯到世華銀行,但在樓 下就遇到調查局的人到公司,調查局人員剛好破獲公司的非



法行為,我請他們幫我攔截這筆錢。」「投資者要先把錢匯 到澳門公司指定的銀行,然後以電話與澳門公司聯絡購買外 幣種類、金額、時間,並將匯款單等文件傳真該公司,澳門 公司會把文件傳回公司,辦公室內有各種外幣的匯率波動, 有個叫溫蒂的女同事時常向我炫耀她下單後賺多少錢,要我 跟著也投資,我不知道溫蒂叫什麼名字。」等節(見原審訴 字卷第70至71頁)。
㈣證人即在「新泰企業顧問社」下單買賣外幣之賴秋萍在臺南 縣調查站證稱:「目前未婚與父母同住,於去(八十八)年 四月間在新泰企業社的前身怡昌顧問公司應徵擔任全職的資 料抄寫員,負責每日抄寫日幣、英磅、瑞士法郎及歐元的匯 率變動資料,並幫海外客戶計算投資外幣買賣的盈虧,後於 去年十二月間離職,目前無業中。」「我在今八十九年二月 間成為新泰企業社的客戶,每天均會前來新泰企業社看盤, 從事日幣買賣,故貴站人員前來搜索時我剛好在場。」「我 依在怡昌顧問公司的工作經驗,認為投資外幣買賣有利可圖 ,乃在今八十九年二月間前往新泰企業社辦理外幣買賣開戶 手續,當時該企業社人員就拿澳門的力富國際發展公司的開 戶資料讓我填寫,接著將澳門匯業銀行的帳號給我,要我自 行到該企業社樓下的中國信脫商業銀行將欲投資的三萬美金 (台幣為九十六萬元)匯款到澳門的匯業銀行,然後再將匯 款單拿到該企業社傳真給澳門的力富國際發展公司,始完成 開戶手續。」「新泰企業社目前只從事日幣的交易買賣,客 戶若欲下單買賣外幣,必須以一千美金為一口,透過該企業 社的電話直接向力富國際發展公司下單買賣,該企業社約定 客戶可以擴張十倍信用額度,去買賣日幣,以開戶保證金二 萬美金為例,即可以買二十萬美金的日幣,最後,可當日平 倉或留倉,完成買賣日平倉時,則依日幣當日匯率變動漲跌 來結算盈虧,留倉時若保證金不足,則必須再補足保證金, 該企業社約定客戶每次買賣必須五口以上,每口抽取八十元 美金的手續費。」「(我平均每日買賣五至十口,也就是交 易金額在美金五千至一萬元不等,從二月迄今其買賣金額約 達七十餘萬美金,但係擴張信用額度循環使用,累積至目前 為止,扣除手續費,約虧損一萬八千美元左右。」「我若有 下單買賣,新泰企業社均會在隔日交給我一張力富公司的外 幣買賣日結單做為買賣依據,但這些日結單我在看過後就丟 掉了,新泰企業社每日也會收到力富公司傳來所有客戶的日 結單,但在該相關資料提供客戶後,均將留存資料以碎紙機 銷毀。」(見調查站筆錄第55至56頁);而其於檢察官偵查 中證述:「我先前應徵,之前為怡昌公司員工,由於公司經



營不善才由新泰接手,八十九年二月入公司做外匯買賣,先 做三萬美金存入香港匯票銀行,再向澳門力富公司從事買賣 。」「一口美金一千元,最少五口,做日元外匯保證金操作 。」「公司從未對帳單,平常可在公司內打電話下單或自己 打電話下單,可看盤、看新聞。」「有計算公式,佣金一口 五百元,手續費八十元美金。」「賠一萬多元。」等節(見 偵查卷第13至14頁)。
㈤證人即「新泰企業顧問社」職員郭美秀在臺南縣調查站證稱 :「我是新泰企業顧問社上班,所以我在現場(指依法執行 搜索時,其有無在場)。」「我只負責觀看電視螢幕上所顯 示的各項數據接受客戶電話詢問。」「有日本、美國、香港 、歐洲等國當日股市指數及各種貨幣間的匯率,一般客戶打 電話都會詢問當天各地指數之漲跌及匯率變化。我是接受詢 價、不辦理下單買賣業務。」「真正負責人是誰我不清楚, 但我上班期間都是香港人「麥可」在現場負責,從事股票及 外匯有關業務,但真正內情我不清楚。」等語(見調查站筆 錄第53至54頁);而其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是去年 進去的,工作不到一個月,我只是讓他們僱傭而已,我根本 沒有領到薪水,公司就被查獲了,公司被查獲後仍繼續再營 業,九月多公司就關門了,我也不知道為何關閉,公司有要 我們投資,從三萬美金開始計算投資額,據我所知三萬美金 均是代表三百口。」「我接聽電話,外面的客戶會打電話近 來問匯率多少,公司裡面的電視隨時都有各種貨幣的匯率, 我看電視螢幕上的匯率再告訴客戶,我沒有接受下單,由客 戶自己直接打電話到澳門下單,由澳門把客戶下單的文件傳 真回新泰企業社,然後再由公司內的人員依照下單的資料計 算客戶的盈虧,須等三百口都作完才能結算盈虧,客戶才可 以拿到錢。」「我看報紙去應徵的,至於對我應徵者是誰我 不知道他的名字。」等節(見原審訴字卷第68至69頁)。 ㈥證人即「新泰企業顧問社」職員曾裕婷在臺南縣調查站證稱 :「我係從報紙分類廣告應徵而至新泰企業顧問公司上班, 工作性質係根據一位男子姓名我不知道吩咐而填註買(BUY )、賣(SELL)兩聯單內之客戶編號及成交價格,日期則是 打卡方式,其餘則沒有工作,上班時間為上午十時至下午五 時,應徵時言明月薪新台幣二萬三千元,但因我只上班十多 天,所以只有領到六千多元,直接匯到我在台灣企銀的帳戶 。」「我不知道負責人是何人,在上班時若有問題大都是找 麥可(華僑,真實姓名我亦不知道)。」「由於上班不久, 所以並不很清楚公司營業項目,只猜測是期貨買賣,至於客 戶是誰,因係公司人員以客戶編號號碼告知我填註,所以我



並不清楚客戶為何人,我在上班的期間因是一個人一間隔離 獨立的房間,所以並不太認識公司其他員工或客戶。」「公 司吩咐客戶的成交價格,我即依據公司的計算公式,先扣手 續費美金八十元,然後以客戶買賣日幣匯市漲跌市場匯率核 算盈虧並登載於客戶別之帳卡上,再繳回公司,而新泰企業 顧問公司是以力富國際發展公司(設於澳門)為開戶下單對 象,開戶保證金為美金二萬元,其客戶可以擴張十倍信用額 度操作日幣外匯,再以留倉或平倉結算盈虧。」等情(見調 查站筆錄第46至47頁));而其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去 年五、六月只工作一個禮拜,我只領到一千多元薪水而已, 只有早上兩、三個小時,我在裡面負責的工作是以一張單子 叫我打時間進去,單子上面有一公式、金額、時間,我就以 此公式用計算機計算出所得金額,金額是以美金計算,我會 算五、六筆,就會有人收回去,我認為這應該是在買賣外匯 。我因為懷孕所以沒有繼續再工作。」「我不知道名字只知 道是一個女性(指誰僱傭她)。」「我們有問題就叫『麥可 』的男子處理,該人留有鬍子。另外還有一個較年輕的香港 人叫我們打時間,以該時間作為基準去計算匯率、差額,我 們計算好後就有人收走。」等節(見原審訴字卷第67至68頁 )。
㈦證人即「新泰企業顧問社」職員黃素虹在臺南縣調查站證稱 :「我是於這個月初看報上徵才廣告前來應徵上班。」「新 泰企業顧問社是做何生意我還不清楚,我來應徵時是由一位 香港人「麥可」、本名「丙○○」負責,也由他錄取我。」 「我所做工作只負責丙○○交給我一些買賣數據,依據原有 公式如:①手續費八○USD×數②美元盈利:000000 00÷賣出價M+00000000÷買入價〔M-〕〔Mrcx2 〕再×數量③美元淨利:美元盈利減手續費④總結存:本金 加美元淨利做計算。」等節(見調查站筆錄第48頁)。 ㈧證人即「新泰企業顧問社」職員馬榕青在臺南縣調查站證稱 :「我曾在輔大安親班擔任老師,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看報紙打電話並來面試,在「麥可」《外文名字,真實姓名 丙○○》面試後通知我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開始來上班 ,我未婚與父母同住。」「我依報紙登載來應徵事務員,當 時「麥可」告訴我每個薪水新台幣一萬三千元,而我從事的 工作依公司指示核算外幣買賣紀錄,並登載於「力富國際發 展公司」客戶交易明細表中。」「我每天到公司上班後,公 司就給我一份資料夾,夾背上的號碼就是客戶代號﹝與力富 國際發展公司客戶交易明細表左上角之戶口號碼相同﹞,資 料夾內有一份該客戶前一日之交收紀錄表,我再以換算公式



表,依交收紀錄表上逐筆核算買賣價格,再將該買賣後的美 元盈利減去手續費每一單位,即交易數量,為八十元,列為 美元純利,該美元純利再加上交易明細表右上角的U.S.數字 ,該數字為該客戶上次結存的金額,即是該客戶該筆買賣後 的總結存,至於備註欄上的數據係依照換算公式表5的公式 核算,至於其代表用意為何我不清楚。」「我依公式換算客 戶交易後,就有核數員(每次不同人,亦不知其姓名)來檢 查客戶交易明細表,隨後就以口頭指導我填寫買賣交易單, 並將第一聯送交交盤房,而第二聯夾存在資料夾內,於下班 前(中午十二時三十分)由公司人員將資料夾收回。」「新 泰企業社內我只認識「麥可」(留小鬍子,有香港人的口音 ),不知道負責人是誰。」等節(見調查站筆錄第40至42頁 )。
㈨證人即「新泰企業顧問社」職員乙○○在臺南縣調查站證稱 :「我係永康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新泰企業顧問社 總機小姐,貴站前來搜索時,我在公司內上班。」「我曾任 鞋店門市店員,於八十九年七月中旬應徵新泰企業顧問社後 擔任總機工作。」「我的工作是接聽電話及門禁管制,接聽 電話包括有民眾應徵詢問、客戶找我們員工電話之轉接等, 門禁管制則是因公司大門裝有電鎖,門一關立即上鎖,所以 有客人前來,總機小姐在大門內櫃台立即看到,必須趨前開 門,另若有親自到場應徵者,總機小姐必須通知我們同事一 位香港人「麥可」,本名叫「丙○○」前來處理。」「月薪 約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由公司直接匯入我帳戶內。」「是有 經營外匯買賣,但我只是總機,詳情並不清楚,公司登記之 負責人為王維瓏,但渠很少來上班,大都由前述之「麥可」 處理大小事情。」「我只擔任總機工作,並未處理接受客戶 下單買賣外匯,自己亦未開戶投資外匯買賣。」等節(見調 查站筆錄第38至39頁)。
㈩同案被告黃惠珠在臺南縣調查站供證:「現與夫婿褚臺生同 住,育有一男一女,曾於八十六年六月間至八十八年九月間 在永康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怡昌國際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擔任總務,後新泰企業顧問社在前址新成立後,我在八 十九年一月間又前來應徵擔任總務人員迄今。」「我雖然擔 任總務人員,但是因公司人員流動性強,大部分均為新進人 員,目前公司比較資深者祇有我及丙○○,故我除了負責總 務方面工作外,尚兼辦有關公司財務及人事管理等方面之工 作。」「新泰企業社實際經營之業務主要係透過報紙廣徵職 員(抄寫員)讓新進職員上班後,因有實際參與並瞭解買賣 外國貨幣之常識而發生興趣,最後都會變成為澳門力富國際



發展公司客戶,所以新泰企業社可以說就是在為力富公司開 拓買賣國外貨幣之台灣客戶。」「其目的主要係透過徵才手 段,達到招攬客戶之目的,因此,對於新進職員若不想成為 力富公司之客戶者,將以各種理由將其辭退(指新泰企業社 在報紙上刊登徵才廣告,實際有無真正在徵才)。」「該些 新進人員來公司上班後,本身也瞭解要如何開戶,所以會利 用公司電話,先直接和澳門力富公司連絡,確定開戶相關事 宜並依個人財務狀況,原則上每人須匯款三萬美金,但財力 不佳者,力富公司也接受二萬或一萬美金入澳門匯業銀行指 定帳戶內,該些款項係做為買賣日幣之保證金。力富公司已 經準備有關開戶及簽約之資料在新泰企業社內,因此,新客 戶在匯款之後,就直接前來新泰企業社辦理開戶及簽約等手 續,成為力富公司之正式客戶。」「因為客戶買賣日幣係要 賺取匯差,所以通常均會前來新泰企業社看盤,再利用新泰 企業社之電話直接向力富公司下單買賣日幣。」「按公司規 定每口買賣單價為美金一千元,每次交易至少在五口以上, 每位客戶可擴張十倍信用額度去買賣日幣,以開戶保證金三 萬美金為例,即可買三十萬美金的日幣。」「有關手續費係 每買賣完成交易一口抽取八十元美金充作手續費,至於力富 公司如何與新泰企業社明分,我不清楚,這要問新泰企業社 負責人王維瓏才清楚。」「客戶買賣日幣係依據當日匯率變 動漲跌(與美金匯率漲跌變動計算)來結算盈虧。客戶可選 擇當日平倉,即當日完成買賣交易或留倉(即當日買進未賣 出,俟他日再賣出),但留倉時,依公司規定每口至少帳戶 餘額要留存保證金二千元美金,依此類推,若保證金不足時 ,則必須再補足保證金。」「通常力富公司會將前一日完成 買賣交易之紀錄製作成『日結單』,內記載商品名稱、買賣 價位、數量、盈虧情形及保證金結餘等資料,傳真至新泰企 業社,再轉交給客戶,若客戶未前來領取,我就將該等日結 單交給丙○○,因為無保存之必要,故鄧某都會將該等日結 單以碎紙機碎掉。」「新泰企業社透過報紙招攬新進職員之 目的就是要讓他們成為力富公司之客戶,故由力富公司提供 一些祇賺不賠之客戶資料讓他們抄寫,以使他們以為買賣外 幣很容易賺錢,因此,便產生興趣而順利成為力富公司客戶 。」「因為簽約時,該些客戶和力富公司已簽訂必須完成一 定之合約交易數量,即至少須完成四十口以上之交易數量, 才可以取回剩餘的保證金,至於要如何取回剩餘之保證金, 我不清楚。」「新泰企業社大部分員工係新進人員,準備培 養做為客戶,所以,固定員工除了我之外,尚有丙○○,其 主要工作係負責有關業務之推展。另外,還有總機小姐乙○



○兼辦人事應徵工作。新泰企業社實際負責人為王維瓏,但 甚少前來公司上班,均係透過丙○○全權負責公司業務。」 「自我今年元月間上班以來,新泰企業社替力富公司所招攬 之客戶累計均有十餘人,詳細情形要問王維瓏才清楚。」「 在每個月的月初,由我前往銀行及郵局將上個月的薪資匯入 員工所提供的帳戶之中,例如每月匯款三萬元新台幣至王維 瓏設於高新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另 丙○○則每月支領三萬元新台幣左右的現金做為薪水,我的 薪資為每月二萬五千元新台幣左右。至於該些薪津來源,我 則不清楚,因為公司每月製作報表請領薪資,但傳真電話已 事先設定好,我不知道號碼為何,傳到何處我也不清楚(指 社員工如何按月支領薪水及該等薪資之來源為何)。」等節 (見調查站筆錄第10至14頁)。
同案被告李望生在臺南縣調查站供證:「當時製作筆錄時我 對於實際上新泰企業顧問社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成立時,我 即已在該公司任職,有所保留,所以所回答之內容部分不實 在。」「我退伍後於八十八年八月間即根據報紙廣告應徵進 入怡昌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晚班兼職,該公司在八十八年 十二月初改組更名為新泰企業社,我仍繼續留任做同樣工作 ,直至八十九年六月底才離職,但同年八月下旬才又重新進 入新泰企業社任職,但至九月底又離職。」「我在公司將近 一年,從怡昌公司至新泰企業社的營業性質均相同,但兩家 公司是否從事招攬客戶下單買賣外匯保證金交易生意,我不 清楚。」「我在怡昌公司及新泰企業社八十九年四月底前, 我是負責晚班,接聽電話告訴公司客戶查詢各種外匯匯率變 動之盤勢,並由客戶自行直接以電話向澳門力富國際發展公 司下單買賣外匯,但之後我於八十九年五月起調任日班工作 ,負責客戶買賣外匯交收紀錄單登錄核算其原繳保證金累計 餘額,並帶領公司所招攬新進人員學習外匯買賣進出之核算 盈虧作業。」「新泰企業社負責人姓王(實際名字我不知道 )戴眼鏡、身材矮胖,我曾親自見過一次面,但他經常會打 電話至公司給我詢問客戶交易狀況,另我只知道公司員工有 黃惠珠、乙○○、郭美雪及一位香港人(留小鬍子),其餘 的人我不清楚,且他們各負責何項工作我亦不知道。」「新 泰企業社是否利用報紙廣告以招攬新進員工名義招攬客戶我 不知道,我只知道開戶保證金為美金一萬、二萬、三萬元不 等,且在澳門帳戶開戶,原怡昌公司是以美元買賣英磅、歐 元、日圓為主,新泰企業社設立後則僅從事美元買賣日圓匯 率(即俗稱美匯日圓),下單買賣係以『口』或『手』為單 位,每口美金一千元,買賣交易完成(平倉)係以日圓匯率



在市場行情變動之漲跌結算盈虧差價,公司並從中抽取每口 美金八十元手續費,但手續費由何人拿走我不知道。」「客 戶只買賣市場日圓匯率漲跌指數,並未實際購得日幣,至於 公司授予客戶多少信用額度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有原是 公司員工後來成為客戶下單操作外匯保證金交易,有賴秋萍 、張雅惠及周盈妙等三人,其餘客戶因進進出出而我只見過 面不知他們的姓名。」「該王維瓏相片應就是新泰企業社負 責人,只是我看到他時其年紀約五、六十歲,比相片老,但 若看到其本人則我可以確認。」等節(見調查站筆錄第15至 17頁),均相符合。
二、依上,顯見「新泰企業顧問社」確有密集以刊登報紙廣告招 攬新進員工名義之迂迴方式吸引客戶,並以澳門力富公司為 下單買賣日幣美元匯率之對象,該企業社與客戶約定繳交美 金三萬元保證金在澳門力富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內開戶,並 授與十倍擴張信用交易額度,也就是三萬美元之保證金可以 買賣三十萬美元價值之日幣,交易以口為單位,每口美金一 千元,並規定每次至少交易五口,該企業社從中抽取每口八 十美元手續費,且規定交易未滿四十口不得提領保證金,「 新泰企業顧問社」並以力富公司之名義與客戶簽約,約定以 日幣匯率在市場行情變動之漲跌差價結算盈虧,若交易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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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