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減字,96年度,1433號
TNHM,96,聲減,1433,200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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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宏心電腦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六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宏心電腦有限公司所犯著作權法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拾柒萬伍千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宏心電腦有限公司因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二 月間至九十五年四月廿六日止,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罪 ,經本院以九十五年上訴字第一三一九號(起訴案號:台灣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偵字第七三六六、八八八六、 一一0七七號),判處罰金新台幣五十五萬元確定在案。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廿四日以 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立法意旨在予罪犯更新向善機會,該條例第一條定有明 文。則本件受刑人為法人,雖無更新向善可能。然綜觀上開 條例全文,既未將法人為受刑人排除減刑,本諸有疑惟利被 告原則,本件法人自仍有上開減刑條例適用,併此敘明。爰 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董武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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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心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