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497號
PCDM,106,聲,2497,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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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UN RESIH(印尼籍)
上列受刑人因遺棄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4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UN RESIH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UN RESIH前因遺棄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 法務部於106 年6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於104 年間因遺棄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 字第180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5 年度上訴字第1128號駁回上訴,再經上訴,由最高法院 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有期徒刑10 月,經移送執行,該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7 月28日,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後,終結日為106 年7 月16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78 5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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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