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家上字,96年度,3號
TCHV,96,重家上,3,200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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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庚○○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複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號
視同上訴人 癸○○
            八番地七號一0六室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段97號(
            )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薛梁律師
視同上訴人 卯○○○
視同上訴人 辛○○
視同上訴人 子○○
視同上訴人 丑○○
視同上訴人 壬○○
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彬律師
           住台中市○○路○段116巷5弄8號
視同上訴人 戊○○○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19巷21號
視同上訴人 甲○○○ 住0000 000th Ave NE Bellevue, WA98
            005. USA
           住基隆市○○區○○里○○路2巷1號(
            戶籍)
           送達代收人 己○○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段111號
視同上訴人 己○○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段111號
視同上訴人 乙○○○ 住台中市南屯區○○○○街48號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住台中市○○路102號6樓
上列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
           住台中市○○路102號6樓
上列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丁○○  住台中市○○路102號6樓
上列上訴人(含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寅○○等間請求分割遺
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連帶預納鑑定費新台幣參拾貳萬元。
理 由
一、查本件兩造間就彼等被繼承人賴鳳儀、賴呂招妹之遺產(包 括土地36筆、房屋一筆,總價值新台幣九千九百餘萬元;並 含繼承人代墊之遺產稅、代被繼承人償還債權等,案情繁雜 ),請求分割,並分別提出分割方案甲、乙、丙、丁四案, 此有遺產清冊及分割方案在卷可稽。又經本院命兩造協商鑑 定單位,並經到庭之當事人同意由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指定之 會計師即李聰明鑑定分割方案,鑑定費用則由上訴人庚○○ 預納,亦有相關筆錄及函文可按(見本審卷二第3頁;卷三 第46、114頁)。然經會計師李聰明受理,並通知上訴人庚 ○○預繳鑑定費新台幣(下同)四十萬元後,上訴人庚○○ 反應該鑑定費用過高,再經本院函請會計師李聰明調降鑑定 費為三十二萬元,並限期上訴人庚○○於96年9月15日前繳 交,本院亦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再次以函文通知 及當庭通知上訴人庚○○訴訟代理人按限期繳納,亦有相關 函文及筆錄可參(見本審卷五第2、3、36頁;第41至51頁) 。惟上訴人庚○○逾期仍拒繳納,亦有會計師李聰明函文在 卷可證(見本審卷五第56頁),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之規定,命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 連帶預納鑑定費三十二萬元,逾期則依同法第九十四條之一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處理。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火 川
法 官 簡 清 忠
法 官 陳 繼 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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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