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選上訴字,96年度,886號
TCHM,96,選上訴,886,200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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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選上訴字第886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楊淑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君祐 (改名丁○隆、周文讚)
選任辯護人 陳金村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18號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65號、選
偵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戊○○丙○○、周君祐部分均撤銷。戊○○共同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圖畫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姓名住址條碼參張、中華郵票(參點伍元)壹佰玖拾伍張、磁片壹片、文宣壹袋(黑函柒拾柒份)、守護南投大聯盟資料壹批及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黑函文宣貳萬參仟壹佰玖拾壹封,署名為「臺大醫院」、「榮民總醫院」之黑函文宣共壹萬參仟零陸拾伍封,均沒收。丙○○共同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圖畫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姓名住址條碼參張、中華郵票(參點伍元)壹佰玖拾伍張、磁片壹片、文宣壹袋(黑函柒拾柒份)、守護南投大聯盟資料壹批及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黑函文宣貳萬參仟壹佰玖拾壹封,署名為「臺大醫院」、「榮民總醫院」之黑函文宣共壹萬參仟零陸拾伍封,均沒收。
周君祐即周文讚共同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圖畫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姓名住址條碼參張、中華郵票(參點伍元)壹佰玖拾伍張、磁片壹片、文宣壹袋(黑函柒拾柒份)、守護南投大聯盟資料壹批及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黑函文宣貳萬參仟壹佰玖拾壹封,署名為「臺大醫院」、「榮民總醫



院」之黑函文宣共壹萬參仟零陸拾伍封,均沒收。 事 實
一、戊○○曾任民主進步黨(以下簡稱民進黨)臺中縣黨部執行 長,於民國(下同)94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臺中簡易庭以94年度中簡字第6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5月確定,甫於94年7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丙○○曾 任民進黨南投縣黨部副執行長、執行委員,並曾任立法委員 庚○○之輔選幹部,與戊○○係舊識,戊○○丙○○2人 均曾為前民進黨主席許信良陣營成員;乙○○(業經原審法 院判處無罪確定)係臺中市○○○街47號「大成國際整合行 銷公司」(以下簡稱大成行銷公司)總經理,該公司主要業 務項目為廣告帆布、布旗、布條、招牌及廣告文宣之製作; 周君祐〈改名為周文讚或丁○隆〉(以下稱周君祐)係大成 行銷公司之經理;陳威亨(業經原審法院判處無罪確定)係 彰化師範大學研究生,為戊○○、乙○○2人之東海大學學 弟。
二、緣丙○○因認包括庚○○等民進黨正義連線派系成員佔據該 黨大部份資源,心生不滿之餘,竟與戊○○共同基於意圖使 第15屆南投縣長候選人(即參選人)庚○○不當選之犯意聯 絡,於94年9、10月間開始謀議製作、散佈文宣黑函,企圖 用詆毀縣長候選人庚○○名譽之方式,影響擁有投票權之民 進黨南投縣黨員投票意向,由丙○○於前開期間內之某日, 在南投縣草屯鎮○○路某日本料理店,將內容含指稱庚○○ 涉及不法行為、誣損庚○○名節等純文字檔案之磁片1張、 文宣資料1批(內含有文宣1袋〈黑函77份〉、守護南投大聯 盟資料1份、新新聞雜誌6本)等物交付給戊○○戊○○遂 利用其之前於94年6月間某日,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 代價向不知情之乙○○承租大成行銷公司2樓辦公室部分空 間,作為製作文宣黑函場所,乙○○並指示公司員工周君祐 接受戊○○指揮,協同製作文宣黑函之排版及美術編輯等工 作,戊○○逕自網路上抓取相關照片、插圖後,交給周君祐 將相關照片、插圖等安排轉貼在上開磁片文字檔案上,而製 作完成內容分別為:①『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 庚○○從政十餘年來從混黑道、當逃兵、開電動玩具場到因 賭博詐欺案被判刑鋃鐺入獄,如今在高明的偽裝術下,躋身 百億富豪並與立法院長王金平結為「麻吉」,同為打30萬底 的黑金立委。如今又要進軍南投縣府,實有必要把不為人知 的一面公諸於世,以招公評並接受民意的最後檢驗。淘金術 &罪狀一:替財團護航,做利益交換,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 費系統,以黨團幹事長身份與王金平院長聯合操盤,讓遠東



徐旭東集團得標、、、;淘金術&罪狀二:圍標綁標,魚肉 民脂民膏,國道高速公路霧峰─南投段總工程款56億7千萬 元,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召集人身份圍標綁標回扣1億3千萬 元、、、;淘金術&罪狀三:不管百姓利益,親信利益至上 ,與任職於國際知名跨國藥商羅氏(Roche)大藥廠經理的 胞兄蔡朝正合作,要求將Kytril藥丸列入健保用藥、、、; 淘金術&罪狀四:不惜得罪立法院同僚,向現金靠攏,配合 藥師公會修改不利病患者條文之相關醫藥條文、、、;淘金 術&罪狀五:假借愛心之名,收取政治現(獻)金令人不恥 ,以貧血研究基金會名義,收取美國NEW HEALTH公司政治獻 金1百萬美金,作為運作衛生署健保用藥的回扣、、、;淘 金術&罪狀六:搶奪利益決不手軟,內線交易決不鬆手,中 華電信釋股案中,以交通部召委身份並利用親朋好友及助理 當人頭,獲利高達2億元、、、;淘金術&罪狀七:趁虛而 入,落井下石,大開財路,結合姐夫張允金開設地下錢莊, 並以暴力討債方式收取不法高額利息、、、;淘金術&罪狀 八:破壞山林濫砍伐,百姓死活,一概不管,濫墾未登錄之 國有財產局山坡地及河川、、、;淘金術&罪狀九:黑道掛 勾決不臉紅,賭性堅強絕對不改,介入誠泰蛇(Cobares) 職棒簽賭案,與舊識黑道組頭聯合操控球員打「放水球」、 、、,淘金術&罪狀十:喜當媒體寵兒,掩飾為非作歹,利 用Call -in節目媒體大作廣告提高知名度,利用置入性行銷 收買包括李濤在內的電視總監、製作人及媒體記者、、、, 公道自在人心,人民法眼雪亮,選縣長不能只看表面,更重 要的是不為人知的醜露(陋)面。蔡百億從政十幾年來,始 終如一,不經營地方,忘記百姓疾苦,偽善作秀,利益當頭 ,真的經得起您檢驗嗎?值得您付託嗎?南投的未來在您的 一念之間。』;及②『鼠輩橫行、南投判死刑、養老鼠咬布 袋:當韓國濟州島洗錢賭場照片曝光後,可以確定的是庚○ ○出國A錢的不法行徑將無所遁形,因為庚○○一直都是陳 水扁A錢組織的一分子。庚○○自稱清廉、陽光,我們卻想 說如果庚○○還有一點羞恥心,就應該立刻宣布退選縣長, 當污點證人,將A錢內幕全盤供出,接受法律制裁!、、、 ,煌瑯當縣長、南投慘死了!死神敲響南投大門、鄉○○○ 道嗎!當禽流感疫情已經全球蔓延,臺灣岌岌可危的時後, 擔任羅氏大藥廠總經理的蔡朝正(即庚○○胞兄)竟獅子大 開口向政府要求1百億美金的授權金,完全不顧魚池、埔里 等數千戶養雞養鳥人家及全體縣民之死活,殘害百姓,令人 髮指!』等指稱庚○○涉及不法行為、誣損庚○○名節之文 宣黑函,且為圖掩人耳目,並在文宣黑函郵件上分別假冒「



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國 會觀察改革基金會」名義為郵件寄件人;迨黑函完稿後,因 無印刷廠敢接此生意,戊○○遂將上開黑函文宣內容儲存於 磁碟片交予丙○○,並同時告知黑函文宣無法印刷一事;丙 ○○於取得前開磁片後,即將該磁片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 不詳自稱「王先生」之成年男子,而該名「王先生」明知該 磁片所示之內容,亦承上開意圖使第15屆南投縣長候選人( 即參選人)庚○○不當選之犯意聯絡,將該黑函文宣資料交 付某不詳名印刷廠印製,迨上述文宣黑函印製完成,該名「 王先生」即將該黑函文宣成品、民進黨南投縣黨員之姓名住 址條碼、郵票等物交付戊○○,要求其需將該黑函文宣密封 、黏貼郵票後,始支付戊○○製作上開文宣之報酬;嗣戊○ ○乃於94年11月初某日,將已密封完成前開①之文宣黑函內 容,分別假冒「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榮民 總醫院」名義為郵件寄件人,並將民進黨南投縣黨員之姓名 住址條碼黏貼在文宣黑函收件人欄暨貼上郵票後,四處投遞 於位於台中、彰化縣境內之郵筒,寄送予民進黨南投縣黨員 ;另戊○○復於94年11月12日,將已密封完成之前開②之文 宣黑函內容,假冒「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名義為郵件寄件 人,以每小時80元之代價,僱請不知情之陳威亨負責黏貼郵 票,並於完成該黑函文宣後交付該名「王先生」之成年男子 ,「王先生」取件後,即以郵政投遞方式,四處分散投遞於 位於台中、彰化縣境內之郵筒,散發上開黑函文宣予民進黨 南投縣黨員;因此,足以生損害於縣長候選人庚○○之名譽 ,使庚○○有不獲當選之虞及妨害公眾選舉之公正性。嗣經 庚○○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檢舉後,由該署檢察 官率同南投縣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等人員前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郵政處理中 心、南投郵局等處蒐證並查扣相關黑函文宣署名:「臺大醫 院」、「榮民總醫院」名義之郵件共13065封(台中郵件處 理中心扣得3895封+6342封,南投郵局扣得2192封+636封 )、「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名義之郵件共23191封,合計 共362 56封(起訴書誤載為36056封);嗣經警方在查扣之 上開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名義之文宣黑函其中1 封上採集指紋,並將該採指紋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進行比對後,依指紋比對結果,該枚指紋與陳威亨指紋卡之 右拇指紋相符,繼於94年11月24日12時5分許,由警方人員 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書誤載南投地方法院,應予更正 之)所核發之94年度聲搜字第4504號搜索票前往「大成行銷 公司」搜索,並查扣內存文宣黑函檔案之SONY電腦主機1臺



、民進黨南投縣黨員之姓名住址條碼3張、面額3.5元之中華 郵票195張、內含「蔡百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文字檔 案之磁片1片、庚○○與我(林宗男文宣)1本、工作日誌1 本、文宣黑函1袋(77份)、守護南投大聯盟資料1批等物, 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投 縣調查站、刑事警察局偵六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共同偵辦 後,由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關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之證 人陳威亨、李以文、乙○○於警訊中所為之陳述,固均為審 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惟被告等3人及其辯護人、檢察 官均就前開審判外之陳述,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不爭執其 證據能力,復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 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 證據為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本案證人陳威亨、李以文、乙 ○○於警訊中所為之陳述,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亦 定有明文。本件同案被告即證人陳威亨、乙○○、周君祐、 戊○○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已依法具結,本 院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而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證人陳威亨、乙○○、周君祐、戊○○等人於偵查中之 證述有證據能力。
三、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2規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 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即共 同被告對於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3人 ,本質上屬於證人,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證人 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 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本件證 人即共同被告丙○○戊○○、周君祐等人於原審法院95年 11月22日審理時,及共同被告戊○○、乙○○於96年7月25 日本院審理時,均以證人之身分作證,並經交互詰問,已確 實保障被告丙○○戊○○、周君祐等人之訴訟權;因此,



本院就共同被告間之供述,已予共同被告間有對質詰問之機 會,故本院就共同被告間所為證據調查之程序,業已踐行法 定之程序,本院認本件以共同被告之陳述作為證據為適當。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藉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丙○○固坦承於94年11月初 之某日,在南投縣草屯鎮○○路某日本料理店,將內容含指 稱庚○○涉及不法行為、誣損庚○○名節等純文字檔案之磁 片1張、文宣資料1批(內含有文宣1袋〈黑函77份〉、守護 南投大聯盟資料1份、新新聞雜誌6本)等物交付給戊○○, ,而製作完成內容為:如事實②所示內容署名為「國會觀察 改革基金會」名義之郵件,嗣該郵件經投郵後於94年11月13 日在台中郵政處理中心、南投郵局等處,遭查扣郵件共2319 1封之事實,惟否認有交付戊○○製作內容為:如事實①所 示內容署名為「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榮民 總醫院」名義之郵件,並辯稱:伊僅是將所蒐集之傳單內容 交予戊○○而已,所製作之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 名義之郵件,是對南投縣之民進黨黨員做宣傳而已,伊並無 意圖使庚○○不當選之犯意,而伊於交付資料予戊○○後, 並未參與事後所有印刷、郵寄等工作,所為之情節尚屬輕微 ;又公訴人迄今尚未證明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名 義之郵件,已有散佈之事實,此對選舉之公平性與公正性並 未發生嚴重影響,且庚○○之所以落選,係因同黨籍之黨員 林宗男亦參與選舉,致瓜分選票所致,並無證據證明,是因 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名義之文宣所致云云。上訴 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戊○○則矢口否認有前開犯行,辯稱 :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名義之文宣係丙○○所交 付,而丙○○向來是蔡黃瑯之支持者,並曾擔任蔡黃瑯之輔 選幹部,與蔡黃瑯之關係非比尋常,瞭解之程度更甚於一般 人,加上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內容,國內媒 體幾乎早已有報導,因此,伊並未懷疑丙○○所交付之光碟 內容之真正;又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名義之郵件 ,經投郵後,尚未被散發出去,猶在郵局時,即遭扣押,而 郵局並非收件人,該文宣又以訂書針訂住,郵局無法窺悉該 內容,此部分尚未達到散佈或傳播之程度,而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92條之犯罪並不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本件自應為無 罪之諭知;再者,如事實①所示內容署名為「守護南投大聯 盟」、「臺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名義之文宣,並非伊 所製作的云云。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周君祐亦矢口否 認有前開犯行,辯稱:伊在大成行銷公司是負責輔助乙○○ 開拓業務,公司有關美工、排版等工作係由公司員工甲○○



楊瑤君負責,並配合、接受戊○○之指揮、協助美工、排 版等工作,伊未曾參與本件有關之任何美工、排版工作,當 初在警詢及偵查中坦承有共同參與戊○○製作署名為「國會 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排版、美工等工作,乃因乙○○之要求 承擔責任,以免甲○○、楊瑤君出面陳述,讓事情複雜化及 牽累該2人,此亦有伊與戊○○、乙○○95年11月1日、同年 月3日之錄音對話譯文可證;本件另外如事實①所示內容署 名為「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榮民總醫院」 名義之文宣,亦非伊所排版製作的,且伊所有扣案之工作日 誌上,並未記載伊參與本件相關工作之情形,應可證明伊並 未參與本件之犯行,因此,本件伊自應為無罪之諭知云云, 經查:
(一)有關如事實②所示內容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名 義之文宣部分:
⑴有關被告戊○○丙○○2人對於丙○○曾交付內含有指 稱庚○○涉及不法行為、誣損庚○○名節等純文字檔案之 磁片一張予被告戊○○,並由被告戊○○利用「大成國際 行銷公司」之電腦、辦公室等硬體設施及指示被告周君祐 編排、美工,而製作完成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 之不實文宣內容,嗣因該文宣內容太聳動、並涉及政治選 舉,而將該文宣儲存於磁碟交付予自稱「王先生」之成年 男子印製後,將該文宣黏貼姓名條碼,並委請不知情之陳 威亨幫忙黏貼郵票等情,均業據被告戊○○丙○○2人 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自白不諱;核與①證人即同案被 告陳威亨於警詢及偵查證稱:我是基於打工賺取工資每小 時80元之代價,幫忙戊○○黏貼郵票,黏貼郵票時該文宣 均已被名條密封,我不知道該文宣內容等情(見94年度選 他字第83號偵查卷第84頁至86頁、第104頁至第105頁)② 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警、偵訊中供稱:被告戊○○以 20萬元之代價,向其承租「大成國際行銷公司」之辦公室 等設施,該競選文宣是戊○○製作一情(見94年度選他字 第83號偵查卷第115頁至第119頁、第167頁至第169頁); ③證人即彰化郵局郵務士李以文於警詢中證稱:我於94年 11月13日收攬郵件時,發現彰化市○○路294號(編號68 郵筒)、曉陽路(編號84郵筒)、自強路(編號49郵筒) 印刷郵件很多,約收回1千多封乙情(見94年度選他字第 83號偵查卷第81頁至82頁)大致相符,應可信實;④且經 警於查扣之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黑函文宣其中1 封,採集指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後,依指 紋比對結果,該枚指紋與陳威亨指紋卡之右拇指紋相符,



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11月刑紋字第094017 8249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見94年度選他字第83號偵 查卷第52業至第54頁),足以認定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亨 前開證述之內容與事實相符。⑤此外,復有中央選舉委員 會資料庫網站列印之南投縣第15屆縣長選舉結果清冊1份 、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內容、製作文宣之 現場示意圖1份、南投郵局監察登記清單1份、查獲現場照 片5幀等在卷可稽;並扣得有姓名住址條碼3 張、中華郵 票(3.5元)195張、磁片1片及黑函文宣(署名國會觀察 改革基金會)23191封、文宣黑函1袋(77份)、守護南投 大聯盟資料1批等物,在卷可稽。
⑵被告周君祐嗣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辯稱:伊未曾參與署 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之美工、排版等工作, 當初在警詢及偵查中坦承有共同參與戊○○之「國會觀察 改革基金會」之排版、美工等工作,實乃因乙○○之要求 其承擔責任,以免公司員工甲○○、楊瑤君出面陳述,讓 事情複雜化及牽累該2人云云;然查:被告周君祐對於其 確實曾參與「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之排版、美工等 工作,並配合被告戊○○之指示乙情,迭據其供述如下: ①於警詢中供稱:警方提示該文宣(指國會觀察改革基金 會)給我指認,裡面我有幫他做一些美術編輯工作,裡面 一些圖片是我幫他排版的,因為戊○○常叫我幫他作美術 編輯工作,平常排版都是戊○○跟我接洽商量等語(見94 年度選他字第83號偵查卷第136頁)。②於94年11月24日 偵訊中以證人身份具結證稱:我印象中有看過戊○○製作 庚○○之文宣品,警方所提供我指認文宣(指國會觀察改 革基金),有些美術編輯工作的一些圖片,是我幫他(指 戊○○)排版,因為戊○○常叫我幫他作美術編輯工作、 、、「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淺藍色印刷郵件之照相版的畫 面是戊○○叫我排版,我只負責替戊○○排版,文字手稿 都是戊○○提供的,我只負責美術編輯安排圖片位置,文 字內容不是我排版,我是依公司指示接受戊○○指揮工作 ,平常排版都是戊○○和我接洽處理等語(見94年度選他 字第83號偵查卷第172頁至第173頁)。③於原審法院準備 程序中供稱:光碟是戊○○交給我的,我是按照戊○○的 指示把文字、圖片,貼上去,盡到美編的責任,、、、我 製作的時候,有看到標題,該標題蠻聳動。在製作光碟過 程中,由戊○○指揮,如何排版、編輯都是戊○○和我接 洽的,乙○○對我說,選舉期間戊○○會有一些案件,、 、、在製作光碟過程中,乙○○都沒有參與,也沒有給我



任何指示,、、、然後我把光碟燒給戊○○,之後印刷、 製發我都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宗第50頁、第85頁)。 ⑶證人即同案被告戊○○於94年11月25日檢察官聲請羈押於 原審法院訊問時供稱:我與大成國際行銷公司在處理事務 ,周君祐是該公司員工,我指揮周君祐排版,所以這件才 由他負責排版等語(見94年度選他字第83號偵查卷第277 頁至第279頁);復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有關本案文 宣(指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我是和周君祐接洽排版、美 編,我把要怎麼排、檔案等資料拿給周君祐,我有畫一個 小樣給他看,周君祐就印一張初稿給我看,我再修改,、 、、。這些文宣製作完成後,我和排版的人有看過等語( 見原審法院95年11月22日審判筆錄)。綜上可證,被告周 君祐上揭供述,其曾參與「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製 作、排版、美工等,並配合、聽從戊○○之指示行事等情 節,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戊○○上揭證述,大致相符;且被 告周君祐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供述,偵查機關並未提供 虛偽、錯誤之資訊予被告周君祐,是被告周君祐並無陷入 詐欺而為自白之危險,應足證明。至被告周君祐所辯,其 為同案被告乙○○之要求承諾,避免連累公司員工楊瑤君 、甲○○2人及使事情複雜化,始於警詢、偵訊中為認罪 答辯云云,然此涉及被告主觀上之動機,乃被告內心之決 定,外人無從判斷,並且在偵訊機關未使用不正方法訊問 之情下,被告周君祐所以自白或自認之動機,與自白之任 意性尚無關連,其辯解亦無可採。
⑷證人楊瑤君、甲○○於原審法院審理中雖證稱:渠等2人 不知道、沒看過周君祐製作「養老鼠、咬布袋」(即「國 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且渠等2人均確實未曾參 與該「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黑函文宣之製作一情等語( 見原審法院95年12月21日審判筆錄);然查,上開「國會 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確實係由被告丙○○委託戊○○製 作,並由戊○○、周君祐共同排版、美工等(如前所述) ,且被告周君祐、戊○○2人工作地點係在大成行銷公司2 樓,而被告周君祐如未將前開文宣交予證人楊瑤君、甲○ ○2人製作,則證人楊瑤君、甲○○未見過前開文宣,與 常情並無相違之處,故尚難以證人楊瑤君、甲○○未見過 云云,即採為對被告周君祐有利之認定依據。
⑸至扣案之被告周祐所有之工作日誌,經本院勘驗結果,該 工作日誌上記載之內容,固無與本件犯罪事實有關之記載 (見本院卷宗第110頁至111頁),然本件被告周君祐與其 他本件共犯所從事之前開行為,乃屬犯罪之行為,其因害



怕留下文書之記載,日後做為證明自己犯罪之行為證據, 而未在工作日誌上記載本件相關之工作情形,與常情尚無 不符之處,因此,被告周君祐此部分之辯詞,亦不足為有 利之認定。另被告周君祐於95年11月1日與證人乙○○間 之對話,經本院核對結果,證人乙○○對被告周君祐詢問 有關其是否有參與本件之行為時,均以沈默為之,因此, 是否得以證人乙○○單純之沈默,即認定被告周君祐所發 問之問題係屬真正,已非無疑;況證人乙○○之前就本案 被告周君祐所涉犯之情形,已證述明確,本件在無確實之 證據證明下,尚難推翻證人乙○○前開證言之憑性信;再 被告周君祐於95年11月3日與被告戊○○間對話之譯文中 ,被告戊○○於對話中固有承認本件之前開犯行,係其找 證人楊瑤君、甲○○2人承作,與被告周君祐無關云云; 惟查,本件有犯罪事實認定被告周君祐有參與其間,除被 告戊○○之證述外,尚有前開相關之證言及證據,做為本 院認定事實之依據,且被告戊○○前開之供述,與其之前 所證述之內容不合,本院認被告戊○○之前在偵訊及原審 中所為之證詞,因有具結之擔保,認較具有憑性信,而得 為採信;而前開錄音內容本院認係屬迴護被告周君祐之詞 ,為本院所不採。
⑹綜前所述,被告周君祐於事後否認其有參與署名為「國會 觀察改革基金會」名義製作之文宣云云,乃屬事後卸責之 詞,不足採信。因此,堪認本件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 金會」之文宣,被告丙○○戊○○、周君祐3人,均有 參與製作無訛。
(二)有關如事實①所示內容署名為「守護南投大聯盟」、「臺 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名義之文宣部分:
⑴ 被告周君祐於偵查中證稱:署名為「臺大醫院」之紅色 印刷郵件內的4個照相版面的畫面都是我排版的,是被告 戊○○叫我排版的,有關文字稿都是被告戊○○提供的 ,我只負責美術編輯,安排圖片位置而已,我是受僱於 公司,依公司指示我接受被告戊○○的指揮工作等語。 (見94年度選他字第83號偵查卷第173頁至第174頁); 核與被告戊○○於偵查中供述:附件一至三(即署名為 「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榮民總醫院」 名義之文宣)之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這些檔 案,都是被告丙○○拿給我的等語(見94年度選他字第 83號偵查卷第76頁)及被告丙○○於偵查中供述:蔡百 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這些檔案內容,是我打在磁 片上交給被告戊○○參考的,我的磁片上並沒有附圖片



,我交給被告戊○○的是文字檔沒有圖片,是我找不知 名的朋友,將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的文字打 在光碟上,再交給被告戊○○等語(見94年度選他字第 83號偵查卷第76頁至第77頁),經本院比對被告等3人前 開供述之內容,均屬相符。且如非屬實,被告等3人為何 均供述一致?
⑵警方在大成行銷公司查扣之SONY牌電腦主機中儲存有「 庚○○的真情告白」、「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 術(即檔名「皇上」)」等檔案,為一純文字檔,此有 該電腦所列印之文件資料1份可稽(見94年度選他字第83 號第第126頁至第131頁),堪認本件被告3人前開之供述 內容,正與該SONY牌電腦主機中儲存之資料相符。 ⑶又本院審查本件扣案之「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 院」及「榮民醫院」等文宣記載之內容,均為『蔡百億 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庚○○從政十餘年來從混黑 道、當逃兵、開電動玩具場到因賭博詐欺案被判刑鋃鐺 入獄,如今在高明的偽裝術下,躋身百億富豪並與立法 院長王金平結為「麻吉」,同為打30萬底的黑金立委。 如今又要進軍南投縣府,實有必要把不為人知的一面公 諸於世,以招公評並接受民意的最後檢驗。淘金術&罪 狀一:替財團護航,做利益交換,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 費系統,以黨團幹事長身份與王金平院長聯合操盤,讓 遠東徐旭東集團得標、、、;淘金術&罪狀二:圍標綁 標,魚肉民脂民膏,國道高速公路霧峰─南投段總工程 款56億7千萬元,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召集人身份圍標綁 標回扣1億3千萬元、、、;淘金術&罪狀三:不管百姓 利益,親信利益至上,與任職於國際知名跨國藥商羅氏 (Roch e)大藥廠經理的胞兄蔡朝正合作,要求將Kytri l藥丸列入健保用藥、、、;淘金術&罪狀四:不惜得罪 立法院同僚,向現金靠攏,配合藥師公會修改不利病患 者條文之相關醫藥條文、、、;淘金術&罪狀五:假借 愛心之名,收取政治現(獻)金令人不恥,以貧血研究 基金會名義,收取美國NEW HEALTH公司政治獻金1百萬美 金,作為運作衛生署健保用藥的回扣、、、;淘金術& 罪狀六:搶奪利益決不手軟,內線交易決不鬆手,中華 電信釋股案中,以交通部召委身份並利用親朋好友及助 理當人頭,獲利高達2億元、、、;淘金術&罪狀七:趁 虛而入,落井下石,大開財路,結合姐夫張允金開設地 下錢莊,並以暴力討債方式收取不法高額利息、、、; 淘金術&罪狀八:破壞山林濫砍伐,百姓死活,一概不



管,濫墾未登錄之國有財產局山坡地及河川、、、;淘 金術&罪狀九:黑道掛勾決不臉紅,賭性堅強絕對不改 ,介入誠泰蛇(Cobares)職棒簽賭案,與舊識黑道組頭 聯合操控球員打「放水球」、、、,淘金術&罪狀十: 喜當媒體寵兒,掩飾為非作歹,利用Call -in節目媒體 大作廣告提高知名度,利用置入性行銷收買包括李濤在 內的電視總監、製作人及媒體記者、、、,公道自在人 心,人民法眼雪亮,選縣長不能只看表面,更重要的是 不為人知的醜露(陋)面。蔡百億從政十幾年來,始終 如一,不經營地方,忘記百姓疾苦,偽善作秀,利益當 頭,真的經得起您檢驗嗎?值得您付託嗎?南投的未來 在您的一念之間。』等語,其所記載之內容完全相同, 且文字大同小異,所擺放之照片亦屬同一,堪認前開3件 文宣,係本於同一版本所製作完成的。
⑷再者,本院審查本件扣案之「臺大醫院」及「榮民醫院 」2種黑函文宣,二者間除「臺大醫院 台北市○○路○段 301號」、「榮民醫院 台中市○○區○○路3段112號」 之記載文字有不符外,其餘記載之內容,與所使用之紙 張、顏色等,均完全一致,顯然該2件文宣,均是同出於 一人所為。又「臺大醫院」及「榮民醫院」之文宣內容 中,亦同時載有「守護南投大聯盟」之字樣,顯然「臺 大醫院」及「榮民醫院」之文宣與「守護南投大聯盟」 之文宣,係一貫承襲而來;再者,依告訴人庚○○所提 出「守護南投大聯盟」之黑函文宣(其中4封附於94年選 他字第272號偵查卷第6頁至第9頁,另1封附於95年度選 偵字第3號偵查卷第8頁),交郵投遞之時間為94年10月1 1日,此觀卷附之該文件之郵戳自明;而有關「臺大醫院 」及「榮民醫院」2種黑函文宣,交郵投遞之時間為94年 11 月5日至同年月7日間,此亦有南投郵局監察登記清單 可稽(見95年度選偵字第3號偵查卷第13頁);此與署名 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黑函文宣,交郵投遞之時 間為94年11月13日互相比對以觀,可見前開黑函文宣製 作之時間均相近,且有接續製作之情況,本院審酌前開 論述之相關資料,堪認前開之黑函文宣均是為相同之人 所製作。
⑸此外,復有查扣相關黑函文宣署名:「臺大醫院」、「 榮民總醫院」名義之郵件共13065封(台中郵件處理中心 扣得3895封+6342封,南投郵局扣得2192封+636封)及 署名:「守護南投大聯盟」5封(均為告訴人庚○○所提 出,其中4封附於94年選他字第272號偵查卷第6頁至第9



頁,另1封附於95年度選偵字第3號偵查卷第8頁)暨磁片 1片可資佐證;堪認被告3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及供述 ,與事實相符而堪予採信,其等事後辯稱,有關如事實 ①所示內容署名為「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 、「榮民總醫院」名義之文宣部分,非其等所製作云云 ,應屬事後避就之詞,不足採信。
(三)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 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 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 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 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 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 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 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 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 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 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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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