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橋頭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3年度,1194號
CDEV,103,雄簡,1194,2017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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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194號
原   告 蔡佩蓁
被   告 薛長榮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被   告 許文玉
      許文隆
      世津育明
      謝佳達
      薛條源
      黃金葉(即薛朝宗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薛永豐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號
被   告 薛朝信  住高雄市○○區○○街0 巷0 號
           居高雄市○○區○○○巷00號
      薛志麟(即薛杉雄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6 樓
      薛佐承(即薛杉雄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0 巷0 號
      薛精竣(即薛杉雄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薛慈涵(即薛杉雄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薛杉輝  住高雄市○○區○○路00號15樓
           居高雄市○○區○○街00巷0 號之1
      薛杉寅  住高雄市○○區○○街00號7 樓
      薛杉旗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 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 巷00弄0
            ○0 號3 樓
      薛杉昭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 號
           居高雄市○○區○○街00號7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薛永豐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號
被   告 薛文溪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薛文益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德勝律師
被   告 郭秀娥(即郭昭男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16
      郭秀惠(即郭昭男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0 ○0 號
      郭秀美(即郭昭男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郭昭輝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郭昭雄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 號
           居高雄市○○區○○街0號
      薛富雄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薛海龍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薛賢修  籍設基隆市○○區○○路000 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薛麗紋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薛元傑(兼謝施淑貞承當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薛清祿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薛清華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薛博夫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居台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
      薛藤惠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 號
      薛明璋(即薛藤樹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 號七樓之3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薛藤林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 號
      薛藤榮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薛正輝  住高雄市○○區○○路00號5 樓之2
           居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薛智峰  住高雄市○○區○○路000 號13樓
           居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曾崑民  住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
      許家進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 號
      薛金城  住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
      陳健賢  住新北市○○區○○街000 巷0 弄0 號
            4 樓
      陳健正  住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
      薛鴻榮  住高雄市○○區○○街00號2樓
      許李來春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 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家崇  住同上
被   告 許朝榮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 號
      薛世暉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薛行㨗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薛仲亨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號
      薛郭勸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 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之1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薛永豐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號
被   告 薛博元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林紀華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薛博尹  住高雄市○○區○○街00號4F
      薛博文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居高雄市○○○路0號12樓之1
      薛智中  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
            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 號15樓
      陳薛孋嬌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
      戴于超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 號
      戴志修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 號
      薛宇廷(即薛郭足額之承當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律師
被   告 薛家鈞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之
            1
      蔡易甫  住高雄市○○區○○街000 號3 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O六年度家上字第二十三號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上列當事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485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惟系爭土地共有人除本 件已繫屬之當事人外,尚有訴外人傅俊仁於另案主張以:其 母親傅薛好同為系爭土地原共有人即薛禮之繼承人,卻遭薛 禮其他繼承人否認繼承資格,並排除其母親對系爭土地之處 分與所有。嗣傅薛好已於民國98年11月23日死亡,其為傅薛



好之繼承人,自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爰依民法第767 條等 規定,請求排除暨塗銷其他薛禮繼承人已辦妥之繼承登記等 語。而上開傅俊仁主張業為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事件,已繫屬 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經該院以106 年度家上字第23 號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審理中(第一審已判決傅俊仁部分勝 訴,認其亦屬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下稱系爭另案)。從而, 系爭另案判決結果即傅俊仁是否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顯影 響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當事人適格,並屬本件民事訴訟裁判 之先決問題,故本院認在系爭另案判決結果確定前,應有依 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 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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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