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6年度,335號
TYEV,106,桃補,335,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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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3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志毅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79,4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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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