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2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詩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2,454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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