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生活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再易字,96年度,1號
TPHV,96,家再易,1,200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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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乙○○間給付生活費用事件,對於本
院96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 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3,256元,應徵裁判費 1萬1,895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
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梁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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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