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5年度,575號
TPHV,95,重上,575,200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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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575號
上 訴 人  弘恩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丙○○
       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朱容辰律師
被 上訴人  洋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蔡奮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5年10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4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96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6年10月2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
第八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鄭葳莉
                法 官 連正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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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恩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