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575號上 訴 人 弘恩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上 訴 人 丙○○ 戊○○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 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朱容辰律師被 上訴人 洋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蔡奮鯨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複 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6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6年10月2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鄭葳莉 法 官 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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