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95年度,62號
TPHV,95,建上,62,20070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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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皇齊工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2,516,
625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8,922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連正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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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