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95年度,62號
TPHV,95,建上,62,20070917,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皇齊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
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
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
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
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 項委任,法院
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
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6年8月24 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
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
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連正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1/1頁


參考資料
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