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訴字第57號
原 告 丁○○○
甲○○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律師
複 代理人 簡宥華
被 告 戊○○更名為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嫌疑,經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判處被告有期 徒刑一年八月,現正上訴最高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 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 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該刑事部分現由最高法院保密分 案審理中,無從調閱卷宗,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為由,而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裁定, 命於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七 七0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七七0號 刑事訴訟,業經本院九十六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三二號刑事判 決確定,有相關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藍文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顧倪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