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連帶保證關係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6年度,845號
TYEV,106,桃簡,845,201707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845號
原   告 楊春妹
被   告 桃園市僑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維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連帶保證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1/1頁


參考資料